因应1例1休「特休」新规 劳动部废止15函释

图、文/1111

随着「一例一休」通过修法,「特别休假」从今年元旦起有许多变动重点包括新增到职半年拥有3天假、其余各年资皆有增加天数、由劳工自主排定、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时未休的假须折算薪资、不再有展延情况等等。人力资源专家、1111人力银行一例一休直播讲师黄竑钧分析,最大受益族群,就是3年以上、5年未满的劳工,新制上路后增加4天特休

特休 不论是不想放还是没法放 都需折现

黄竑钧表示,全时就业劳工、部分工时劳工的权益相同,只是部分工时劳工要依比例发给特休,以部分工时劳工一年的出勤时数分子、全时劳工上班的时数当作分母。例如部分工时劳工固定每周工作20小时,除以全时员工40小时,算出比例为1/2,也就是0.5。若这位劳工已到职6个月有3天休,即0.5*3天特休*8小时(一天工作时数)=12小时,也就是1.5天。不满1天的部分,双方可以进行协商

全时、部分工时劳工权益相同

劳动部25日公告,包括内政部主管劳工事务时期劳动部前身行政院劳委会的15则特别休假函释,已由劳动部于106年1月18日以劳动条3字第1060130075号令废止,并自106年1月18日生效

废止的15则函释如下:

1〉75年5月29日台(75)内劳字第410302号函原函释要旨:特休排定后,非经劳资双方同意不得变更。

2〉76年4月21日台(76)内劳字第488485号函原函释要旨:若劳资双方特休排定无法协商时,雇主得依需要排定半数特休天数,其余半数由劳工自行排定。

3〉76年8月31日台76劳动字第0177号函原函释要旨:劳工因普通商并拟请特休时,雇主宜视实际情形同意。

4〉79年4月13日台79劳动二字第07900号函原函释要旨:劳工特休因年度终结而未休完时,如劳资双方协商同意其应休未休之日数不发给工资,可保留至下一年度或其他年度使用。

5〉79年8月7日台79劳动二字第17873号书函原函释要旨:劳工未于年度终结前休完特休,若非雇主导致、不是雇主的责任时,雇主可不发给未休完日数的工资。

6〉79年9月15日台79劳动二字第21827号书函原函释要旨:劳工未于年度终结前休完特休,若是因雇主需要导致劳工无法休完特休时,雇主应发给未休日数的工资;若非雇主导致、不是雇主的责任时,雇主可不发给未休完日数的工资。

7〉79年12月27日台79劳动二字第21776号函原函释要旨:劳动契约终止时,若是因雇主需要导致劳工无法休完特休时,雇主因发给未休日数的工资。

8〉80年2月21日台80劳动二字第03420号函原函释要旨:部分工时劳工特休排定应由劳资双方协商,而排定特休日的工时数,也应由劳资双方协商订定。

9〉82年5月17日台82劳动二字第24552号函原函释要旨:劳工原本排定特休,因停职未能休假,复职后,若在年度终结前可另外排休;若在年度终结后未能排休,应休未休之日数,雇主应发给工资。

10〉82年8月27日台82劳动二字第44064号函原函释要旨:劳动契约终止时,劳工仍有特休未休完,若是雇主导致时,雇主应发给未休日数的工资;若非雇主导致时,雇主可不发给未休完日数的工资。

11〉85年7月29日台85劳动二字第126956号函原函释要旨:特别休假目的在提供劳工休憩之机会,而非用以换取工资。若是事业单位订有劳工必须于年度终结前休毕或休毕一定比例的特休,若未休毕视同放弃的规定,且给予劳工充分的自主休假权,则该规定于法尚无不合。

12〉85年10月9日台85劳动二字第137690号函原函释要旨:事业单位订有劳工必须于年度终结前休毕或休毕一定日数以上的特休,若因业务需要,必须按时出勤致无法休假者,核发应休未休日数的工资,均属合法

13〉86年6月13日台86劳动二字第024566号函原函释要旨:银行实施金融检查时,指定员工必须离开工作岗位数日,以便检查其业务,若要以此作为劳工的特休日与劳基法特休目的不同,但若经与员工协商同意,则尚无不可。

14〉87年9月23日台87劳动二字第041683号书函原函释要旨:特别休假之规定,旨在提供劳工休憩之机会,而非用以换取工资,更非借此增加平均工资而多领退休金,若雇主要求劳工于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前应休完特别休假,于法尚无不可。

15〉89年9月14日台89劳动二字第0028787号函原函释要旨:劳工应休能休而不休的特别休假,是劳工抛弃特休权利,雇主可不发给未休完日数的工资。若劳工自请离职,欲于契约终止前休完未休的特休,应与雇主协商,并告知雇主无抛弃权利,雇主应以同意为宜。雇主尚不得单方面公告规定「以申请离职的员工,不可将特休调整至离职日之前」,若不同意劳工请求休完应休的特休,则应发给未休完特休日数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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