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务局违宪3/农妇家没门牌下山要5小时 世代穷苦耕地被父抵债嫁掉
郭妇10多年前开始种植咖啡,由於单价高,让她的生活有了大幅改善。(图/宋岱融摄)
65岁老农妇郭美凰在先生过世后,就独自居住在嘉义县番路乡「林务局大埔事业区第54林班」,而这个地方也是她的先祖世代耕作居住的地方,自她出生至今,这里始终没有门牌地址,「我是大姐,还有个哥哥,下面有4个妹妹、2个弟弟 」,过去一家10口就靠山里的农作换米、换钱,日子很穷苦,每次下山一趟都要背米走5小时的山路。
郭妇说,她16岁那年,山里出现一个大她32岁的老荣民陈国明,「因为家里穷,阿爸有向他(陈)借钱,而且愈欠愈多,最后就把我嫁了抵债,连家里的土地也一起交给他」。一想到当年爸爸为了几万块钱把她卖了,郭妇泣不成声,频频拭泪。
当年没有嫁衣、没有婚礼,更遑论亲友的祝贺,郭妇从此就和「头家」(先生)休戚与共,18岁就生下了女儿,「阮头家也没什么钱,山里的收成不好,连吃都没得吃,有了小孩就更辛苦」。
19岁那年,郭妇1家3口在山里再也无法生活,便把小孩交给亲友照顾,夫妻两人北上到新庄当临时工,每天在工地搬砖挑砂,平日就住在工寮,收入百余元,3年后,才又回到山里讨生活。
如今林务局除了下令郭妇要拆屋还地、甚至要将槟榔树全数砍除,还直接向法院声请债权,已查封郭妇在中埔乡一栋价值百万的民宅。
郭妇的义务律师曾劲元指出,《宪法》第143条第4项规定「国家对于土地之分配与整理,应以扶植自耕农及自行使用土地人为原则,并规定其适当经营之面积」。郭妇兼具自耕农及自行使用土地人两种身份,林务局竟以《民法》凌驾《宪法》之上,而各审级法官也故意忽略《宪法》保留,监察院应该提出纠举,并将公道正义还给郭妇。
林务局表示,本案租地造林地内有违规作物及设施,暂准建地亦有扩大使用等情事,经过嘉义林管处多次与郭妇沟通及通知改善未果,也以违反契约规定向法院对郭妇提起民事诉讼,诉请返还林地,且本案经最高法院判决郭妇必须返还租地造林地。但对于所作所为是否违宪一事,林务局避重就轻不愿正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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