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万人受惠!登记有案事业单位劳工「全纳保」 苏贞昌:给劳工最大礼物

劳工职业灾害保险保护法草案。(图/劳动部提供)

记者陈家祥/台北报导

政院会25日通过劳动部拟具之「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草案,后续将函请立法院审议。草案进一步扩大纳保范围,只要登记有案的事业单位,不论其劳工雇用人数,「皆需强制纳保」,若是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的职业劳工,仍透过职业工会强制纳保。政院强调,这次修法扩大了职灾保护网预估新增33万人受惠。

行政院苏贞昌说,再过一个月就是51劳动节,今天提出的方案是送给全体劳工朋友最大的礼物,感谢劳工朋友对台湾的贡献,预计会有33万名未纳保劳工受惠、嘉惠1700个家庭。

苏贞昌说,这次的草案有3保1完善,第一,发生职灾政府保证给付,从劳工到职日起就保障;第二,职灾给付全面提高保障更多;第三,雇主附小保费就让劳工获得大保障;第四,从预防到重建,保障更完善。这次修法,是政府对劳工朋友致敬的最大作法

▲工人。(图/ETtoday资料照)

劳动部表示,现行劳工保险综合保险,包含普通事故保险与职业灾害保险,两者保障目的不同,职灾保险受限于综合保险体系,如纳保对象、加保方式及给付内容等,难以单独调整,导致难以提供职灾劳工更适切保障。

另外,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为补充职灾预防、补偿及重建制度之不足,但因财源不稳定,致业务多以计划方式办理,而有难以培养专业人力及业务永续经营等问题。

劳动部表示,为了增进职业灾害劳工及其家属权益保障,劳动部推动「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单独立法,将职业灾害保险自劳工保险条例抽离,并整合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以建构包含职灾预防、补偿及重建之完善保障体系

一、扩大纳保范围(草案第6条至第12条)

1.受雇登记有案事业单位之劳工,不论雇用人数,皆强制纳保。其保险效力自到职日起算,雇主若未依规定办理保险手续,劳工仍得请领职业灾害保险给付,保险人将于保险给付范围内,命雇主缴回给付金额

2.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之职业劳工,仍透过职业工会强制纳保。

3.受雇自然人雇主之劳工,纳为特别加保对象,并规划简便加保措施以利雇主为其加保。

二、提高投保薪资(草案第17条)

1.授权订定投保薪资分级表,上限规划为72,800 元,涵盖 9 成以上劳工薪资水准;下限定为基本工资,提供职灾劳工适足之基本保障

三、增进给付保障(草案第28条至第58条)

1.增进并充实各项给付内容,如扩大医疗给付范围,提高伤病给付水准,失能与遗属年金按投保薪资一定比率计算给付金额,并建立部分失能年金制度。

2.不同保险事故,同时符合本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年金条件时,采并领,职业灾害保险年金减额发给

四、整合职业灾害预防与重建业务(草案第62条至第70条)

1.于年度应收保费 20%范围内提拨经费支应,成立财团法人统筹办理职业灾害预防与重建业务。

2.明定重建业务范畴个案管理服务机制,整合相关重建资源,以提供职业灾害劳工适切之重建措施。

3.提供职能复健服务,协助职业灾害劳工复工;另为提升劳资双方参与之诱因,发给劳工职能复健津贴,及提供雇主奖励措施。

4.提供从事特定有害作业之劳工预防职业病健康检查,并针对已离职劳工提供健康追踪检查。

五、强化职业伤病通报与鉴定机制(草案第73条及第75条)

1.由认可之医疗机构办理职业病通报,以提升职业病发现率;并调整职业病鉴定为中央单轨一级制,及保险人审核给付案件认有必要者,得申请鉴定。

六、提供各项津贴补助及劳动保障措施(草案第78条至第91条)

1.提供于保险有效期间从事特定有害作业,于退保后确诊罹患职业病者之失能或死亡津贴。

2.被保险人辅助器具补助、照护补助,及未参加本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被保险人之职业灾害劳工相关补助。

3.明定雇主与职业灾害劳工得终止劳动契约之情形,以及职业灾害劳工之续保资遣费退休金或离职金,与伤病假等权益。

劳动部强调,未来法案通过后,除现行已加保职灾保险的劳工外,更扩大职业灾害保护网,推估新增33万人可纳入职业灾害保险保障范围,且借由整体保障的提升,及稳定财源挹注职灾预防及重建业务,以达落实灾前预防、适足补偿及灾后重建之政策目标,全体被保险人及投保单位皆可受惠。

▼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草案。(图/劳动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