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员工炒股辛酸泪?分公司老总集资炒股不赚反亏

监管再罚证券从业者违规炒股,劳心费力还亏钱,购买理财它不香吗?

日前,江苏证监局新披露了一则券商员工违规炒股罚单:2名券商员工在3年内,通过使用7个他人账户,违规交易股票累计成交2.73亿元,最终实现了91.65万元的亏损,并分别被处以2万元罚款

同时,湖北证监局则同步更新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曝光了两名证券分支机构老总的违规交易股票案,其中一名证券分公司负责人炒股一年亏掉41.2万元,此次罚款20万元;另一名证券营业部副总虽炒股5年半,累计赚了97万元,但扣除120万两融利息,这位老总非但没有赚钱,最后还被罚一没一194万元。

两员工3年疯狂交易2.73亿,亏损91万

在江苏证监局5月24日公布的罚单中,两名证券从业人员都是80后,也都曾是同一家证券营业部同事

其中赵某伟2011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先后在东海证券苏州苏华路证券营业部、国融证券苏州干将西路证券营业部、国融证券扬州曙光路证券营业部任职;2015年5月至2019年1月,郭某鸣则先后在国融证券苏州干将西路证券营业部、广发证券苏州大道东证券营业部任职。

经查,自2017年3月起至2018年10月,赵某伟、郭某鸣共同使用荣某某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其中,赵某伟使用该账户买卖国电南瑞保税科技等23只股票,总成交金额为450.24万元;郭某鸣使用该账户买卖合肥百货、海特高新等37只股票,总成交金额为917.88万元。二人共同使用该账户实施的股票交易共计亏损16.68万元。

而除了上述共用账户外,赵某伟还在2015年11月起至2018年10月的3年内,使用赵某某、林某某、梅某、费某某、高某、杨某某等6个账户,共计买卖东方财富三丰智能等148只股票,总成交金额为25980.76万元,共计亏损74.98万元。

尽管郭某鸣提出,荣某某账户一直系其父亲操作,期间曾交由赵某伟操作,她本人从未控制过荣某某账户。但江苏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荣某某账户交易记录等认定郭某鸣操作荣某某账户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最终决定对赵某伟、郭某鸣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

冒用7个他人证券账户,3年时间违规对100多只股票累计交易2.73亿元,两人最终亏损91.65万,罚款共4万。

分公司总经理集资炒股,亏损超40万被罚20万

5月25日,湖北证监局也披露了一家券商分公司总经理的违规炒股案,值得注意的是,这位当事人炒股亏掉的41.2万元里不仅是筹资金,还包括向员工集资的钱。

经湖北证监局查明,帖某卫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担任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升任总经理。

应帖某卫要求,“余某”和“马某”证券账户分别在2017年7月、10月,在其任职的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开户,并在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由其控制使用。帖某卫共在“余某”和“马某”证券账户中投入本金合计272.21万元,来源为向员工集资或自筹资金。

具体而言,“余某”账户于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10月31日,委托交易共计335笔,买卖交易金额为1937.4万元,亏损14.9万元;“马某”账户于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6日,委托交易共计1159笔,买卖交易金额为2826.4万元,亏损26.3万元。

湖北证监局认为,帖某卫借用“余某”和“马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一年多时间,又是向员工集资又是自筹资金,累计投入本金超270万,合计交易1494笔,到头来这位证券分公司总经理不仅亏损41.2万元,还倒被监管罚款20万。

营业部副总炒股5年半罚没194万

对比上述两个案例,湖北证监局5月25日公布的另一罚单中,当事人的投资技术显然要好得多:5年半时间炒股赚到97万。但扣除120万两融利息,这位证券营业部副总非但没有赚钱,最后还被罚一没一194万元。

2009年7月至2019年7月,刘某麟就职于中国中投证券武汉香港路证券营业部,担任副总经理。而在2013年9月26日至2019年1月29日期间,刘某麟控制使用其弟弟“刘某”的证券账户累计交易了46只股票。

据悉,刘某麟期间使用单位办公电脑、手机合计操作“刘某”账户交易合计11681笔,占委托交易的86.07%。“刘某”账户共交易47只股票,成交金额为7070.43万元,其中刘某麟实际控制并使用“刘某”账户交易46只股票(占比97.87%),成交金额6354.58万元(占比89.88%)。

2013年9月26日至2019年1月29日,刘某账户累计账面盈利107.94万元。按照刘某麟实际控制并使用刘某账户成交金额占比89.88%计算,其中归属刘某麟的账面盈利为97.01万元。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刘某麟提出,营业部在提供融资业务中收取了融资利息和费用,经计算,营业部累计收取融资利息和费用合计120万元。扣除这些支出,实际没有盈利所得。但湖北证监局指出,在对违法所得进行认定时已将合理税费予以扣除,融资融券应付利息不属于涉案违法行为的直接成本,与涉案违法行为本身无关,故对刘某麟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最终,针对刘某麟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97.01万元,并处以97.01万元罚款。

综合来看上述三个案例,不管是普通员工、营业部副总还是分公司总经理,不论是违规炒股1年、3年还是5年,不论有自行筹资、向人集资还是两融杠杆,证券从业者下场炒股的成果似乎并不比散户优秀,亏钱赔本仍是常见结局

同时,在监管机构日复一日的打击查处下,违规借用他人账户炒股不仅费心费力不赚钱,更可能招致严格的行政处罚。作为专业的证券从业者,有这钱去投给优秀的基金管理人不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