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策站》宪法诉讼法修正方向之刍议(叶庆元)

立法院议场外观。(本报资料照)

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今日针对宪法诉讼法修正草案召开公听会进行讨论,笔者有幸参与此一会议,乃针对此一草案提出以下浅见,乞求能生抛砖引玉之效:

●利害关系人

我国宪法诉讼法目前仅赋予「关系人」有限度的程序参与权;本次修正方向,进一步小幅度地扩张关系人的权利,在草案第28条第1项本文,规定宪法法庭应通知「关系人」到庭,建立关系人的程序主体权利,草案第20条并赋予关系人委任诉讼代理人出庭之权利,值得肯定。

不过,实务上会发生争议者,在于「关系人」之认定。以党产条例之释宪案件为例,同为党产条例处分对象之中华救难总会等团体,显然都与党产条例之合宪性与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是均遭司法院大法官驳回其参与释字第793号解释之声请,此显然有检讨之空间,而应于草案中进一步将「关系人」之认定标准明确化,使因同一法律受处分之人民,亦得被视为关系人,而得参与宪法诉讼程序,较为妥适。草案第19条之1,容有进一步修正、调整之必要。

●少数立法委员之释宪声请权

我国宪法诉讼法第49条规定,「立法委员现有总额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职权,认法律位阶法规范抵触宪法者,得声请宪法法庭为宣告违宪之判决。」此一少数立委释宪声请权之规范目的,在于避免立法机关之多数暴力,使得少数立委得透过宪法解释声请之机制,来制衡多数立委。

事实上,早期大法官对于「行使职权」此一声请要件之认定,多采取宽松之标准,以使得法律违宪之宪政争议,得以迅速进入释宪审议机制,而获得厘清、解决。然而,司法院释字第603号解释及大法官109年度宪一字第2号不受理决议,增加了宪法诉讼法第49条所没有之限制,将「行使职权」进行严格解释,要求少数立法委员必须「先提出修正案而修法未果」,方符合「行使职权」之要件,此显然不当限制了少数立委的释宪声请权。

此外,109年度宪一字第2号不受理决议进一步要求,「倘法律公布施行经相当时日」,则少数立委即不得直接声请释宪,尚必须先提出法律修正案,且需经立法院议决,方得声请释宪,此亦限缩少数立委的释宪声请权。

实则,立法委员之职权,并不限于立法权,尚包括质询权、文件调阅权等权力;由于少数立委之释宪声请权,有平衡、制衡多数立委之宪政意义,此次草案应针对「行使职权」提出较宽松之标准,让法案违宪之争议得以顺利获得宪法法庭之审议,方符合权力分立制衡之本旨。

综上,此次宪法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笔者认为,应针对利害关系人之程序参与权以及少数立委之释宪声请权进行更周密的保障;尤其针对少数立委之释宪声请权,更应借此机会予以强化,以保障国家之少数不致因为多数立委之多数暴力而丧失救济、平衡不当立法之机会。

(作者为泰鼎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