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礼仲/《健康食品管理法》有缺口 导致许多业者掉入陷阱

李礼仲法学博士、国立台北商业大学副教授

卫生福利部自民国88年2月3日制定《健康食品管理法》 (以下称本法),加强提醒民众食用健康食品及建立正确认知健康食品管理制度,以维护国民健康及消费者权益

惟今有本法第6条第2项之法律效果缺漏未明,成为健康食品行政管理之缺口,不仅成为不肖业者闪躲法律之节点,为行政机关裁罚时失所依据,法院判决于有罪无罪间摆荡,业者无所适从。

此亦为监察院于本(109)年01月22日提出纠正,要求主管机关卫福部速修法,以弥补此一法律不确定性,使健康食品管理网更加健全,以杜争议。

《健康食品管理法》罚则范围不足 主管机关执法无据

社会期待市面销售之健康食品,尽如产品所揭示之内容得安心食用,欲达此目的,我国卫生福利部秉持「保障合法」与「严惩非法」之一贯精神,采「事前审查」制度发给健康食品「许可」证,并对违反本法法律或行政法上义务,规定应受法定刑罚或行政罚法之法律效果。

由于因民众期望借由健康食品强化生理机能,故对保健功效常会有过高的期待,易误信「夸大」、「不实」或宣称「具医疗」效能的产品;

健康食品之许可,系规范于《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条至第9条:

其中第6条第1项,规定食品非依本法之规定,不得标示或广告为健康食品,其「健康食品」实际上系指标示「健康食品」字样字号或「健康食品标章」(俗称「绿人」)之产品。

▲ 属于健康食品之产品,会在产品包装标示出小绿人的健康食品图案与字号。(资料照/记者林悦翻摄)

同条第2项规定,「食品标示或广告提供特殊营养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应依本法之规定办理之」,即对于食品虽非标示或广告「健康食品」字样或「健康食品标章」,但有以标示或广告提供特殊营养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之情形,为避免造成民众有将一般食品误认为健康食品之虞,仍有加以规范及取缔之必要。

惟依本法罚则第21条第1项规定,仅就违反第6条第1项规定之行为处以刑责罚金,并未包含违反同条第2项规定之情形之法律效果在内,造成主管机关执法无据,且执法者常逼涉案业者认罪协商而成罪;或一审有罪二审无罪之迟来正义,造成业者摆荡于有罪无罪间之窘境,导致无辜业者受诉讼之累与斲伤商誉,进心灰意冷离开健康食品业造成消费者与产业之损失。

《健康食品管理法》6条2项 需列明罚则

为维护国民健康,并保障消费者权益,以落实加强健康食品之管理与监督,主管机关应依监察院之纠正文,对于违反第6条第2项规定之法律效果,速列明罚则,以资业者遵循与执法之依据实有迫切之需要,并彰显宪法保留原则及罪刑法定。

且有鉴于本法第6条第1项及第6条第2项两者之行为态样不法内涵程度明显有别,对于违反第6条第2项规定应以处行政罚锾为适当,裨期符合罚则衡平性。

另外,未来希望政府在执法应秉持勿妄勿纵,专业法规之执法应回归专责行政机关(例如《健康食品管理法》应由卫福部执法),专责行政机关发现违法情事属刑事责任时,再移转检调机关承办,如此当可使正规经营之业者不受非法与不适当之取缔,造成正规经营业者不可弥补之商誉所失,唯有合情合理法治,才能使健康食品管理网更加健全。

► Her和她 女孩想要的都在这

热门点阅》

蔡锡勋/「芒果宅配」日本送礼新风潮爱文芒果化身日本人眼中的「盛夏红宝石

杨聪财/「这四种」特质的孩子 在学校易被霸凌!连领袖型也不例外

赖祥蔚/被遗忘的抗日义军领袖「陈澄波

►【通奸除罪后续3】你的丈夫不是你的丈夫?增进安全感先问「这三问题」

● 本文获作者授权,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欢迎投书云论》让优质好文被更多人看见,请寄editor88@ettoday.net或点此投稿,本网保有文字删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