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前议员林卓廷今早被捕 被控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分罪

香港议员林卓廷。(取自东网

香港民主党前议员林卓廷的社交网站专页透露,他于今早(28日)7时许被拘捕,被指涉及披露721受调查身份资料。至上午近9时半,他乘坐七人车抵达香港北角廉署总部受查。廉署今早(28日)落案起诉林控告他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分罪名,即涉嫌披露一名受廉署调查人士的身分,今日下午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

林卓廷被控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0(1)(b)条,控罪指他分别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怀疑有被指称或怀疑已犯《防止贿赂条例》第II部所罪行的调查正在进行,无合法权限合理辩解,向公众部分公众披露涉及该项调查的人的身份。

林卓廷今早在其社交平台专页上载一段约9分钟片段,显示他被捕的情况,2男1女廉署调查人员上门拘捕,指控林涉嫌于去年12月至今年7月期间,向公众披露一名接受廉署调查人的身份,违反《防止贿赂条例》。

林卓廷向廉署人员查询所谓的受查人身份时,人员指不便透露,又称不会搜屋,稍后会带林返回廉署总部落案起诉,并向他展示一些文件作调查之用。

约上午11时,身穿廉署T恤的林卓廷获准保释离开廉署,他指自己今早被廉署检控其3项罪行,即披露廉署调查人士,重申廉署已沦为律政司打压异见人士的政治工具,作为前廉署调查主任感到痛悲。

香港廉署发言人指,明白公众对元朗721事件的关注,亦十分重视接获的相关投诉,已成立一个特别调查小组专责处理有关个案,该调查仍在进行中;而同时间亦有相关司法程序展开(即披露该调查的受调查人身份的个案),廉署现阶段不适宜作任何评论

根据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等资料的罪行」,30(1)列明:「任何明知或怀疑正有调查就任何被指称或怀疑已犯的第II部所订罪行而进行的人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公众、部分公众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该受调查人的身份或该受调查人正受调查的事实或该项调查的任何细节,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万港元及监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