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要摸」平头哥手指袭击 女店员反抗遭呛:妳镶金的吗?

记者柯沛辰综合报导

桃园竹围渔港一名女店员去年8月遭附近男摊商触摸,当下立即出言制止,怎料对方竟呛声「妳镶金的吗」、「我就是要摸」,持续抚摸女子手臂。事后,女店员内心留下阴影报警并提告性骚扰,市府也依性骚扰防治法裁罚,但检方认定男子不是触碰臀部胸部或私密处,未达刑事门槛,因此处分不起诉。

原PO在脸书社团爆料公社发文指控,当天他在竹围渔港市场摊位上班,但附近一名卖干货的男摊商经过时,突然用手指戳了戳她的腰,让她很不舒服,因此立刻出言制止「不要摸」、「很不舒服!」

▲▼男子手指狂戳女店员,还抚摸女店员手臂(图/爆料公社)

不过,男子态度嚣张,继续用手指戳原PO「我就是要摸啊!我就是要摸」、「妳镶金欸吗?(台语)妳镶金欸吗?为什么不能摸?我就是要摸!」语毕,男子一把抓起女店员的手,开始不断上下抚摸。

当下原PO感到恶心,觉得男子早就蓄谋已久,一时不知该作何反应,事后想起来仍感到不适、作恶梦,甚至不得不到精神科就医。

考虑再三,原PO报警提告性骚扰、公然侮辱警方依法报请市府家暴暨性侵防治中心处理,后续将依《性骚扰防治法》第20条规定,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

▼原PO贴出警方公文。(图/爆料公社)

不过,原PO认为,罚款是给国家,不是赔偿她,而且案件送到侦查庭,检察官说男子碰的不是重要部位,刑事上「无法可罚」,加上对话内容是两人口角争吵,「他说的那些是见笑转生气的话」,也不构成公然侮辱,让她难以接受。

原来,根据《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一项规定,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金

至于公然侮辱罪,必须符合「公然」要件指会让处在同一空间的多数不特定人看见或听见;「侮辱」内容则指不涉及事实言语谩骂、动作文字图画

许多网友看完难以接受,纷纷留言大骂,「这不是性骚扰,什么是性骚扰」、「我记得只要当事人觉得不舒服,都算是性骚扰阿」、「快公布检察官姓名」、「台湾法律太宽松了,太过于保护坏人,直接抓去鞭刑吧」、「检察官的妻女要不要去给人摸摸看?」

其中,也有人持不同意见,「可以把不起诉书也PO出来吗」、「行政罚锾一定有,但刑事上的认定会比较严格」、「拜托去看清楚性骚扰防治法」、「检察官说的无法罚是指刑事,但行政裁罚还是可以罚」引发论战

文章一出,立刻引发网友论战。(图/爆料公社,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