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已过、还是尚未开始?

吴景钦

军事审判制度全面废止后,所有尚未终结的军刑法案件,也将移交由检察官法院处理。而针对林毅夫叛逃案,是否可因此解套争议,又再度浮出台面

军人叛逃,依《陆海空军刑法》第24条第1项,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针对此类重罪,依据《刑法》第80条第1项第1款,追诉权时效为30年,但2006年7月1日前之旧法则为20年,故依《刑法施行法》第8条之1之从轻原则,关于林毅夫的叛逃行为,其追诉权时效自须适用时效较短之旧法。

而依据《刑法》第80条第2项,追诉权期间自犯罪成立时起算,则林毅夫叛逃至今已超过20年,早已过了追诉权时效。若其回国,检察官似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2款,以追诉权时效已完成为不起诉处分。但真的是如此吗?

就大部分的犯罪而言,一旦既遂,行为亦因此终了,追诉权时效自以此为起算点。惟某些犯罪,虽已既遂行为却未终了,学理上称为「继续犯」,此种犯罪的追诉权时效起算,若从既遂时起算,就会产生很大问题。以掳人勒赎罪来说,如从掳人勒赎既遂时起算,则若被害人仍在其掌控之下,就可能出现时效完成,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却继续受拘束的困境。故《刑法》第80条第2项但书才规定,若属于继续犯,其起算点就在行为终了时,而非犯罪成立时,以免造成治罪漏洞

所以,就林毅夫事件来说,追诉权时效是否完成的关键,即是叛逃行为是否属于继续犯。而国防部所坚持的理由,即是从叛逃行仍属继续,追诉权时效既然无从起算,自也无罹于时效之问题。若果如此,林毅夫只要不回台湾,则叛逃行为果就无终了之日?

一般所称的叛逃,如细看《陆海空军刑法》第24条第1项之内容,正确名称应为投敌罪,故林毅夫叛逃行为是否终了的关键,恐在于「敌」字的解释。而这又涉及一个更敏感的问题,即中国是否仍属于「敌境」?

虽然,台湾早在1991年已终止动员戡乱时期,且这几年已与中国签署了一系列的贸易与刑事司法互助等协定,甚且在执政者早已与对岸水乳交融,亦将进行政治对话之际,则林毅夫的叛逃行为,是否可重新解释,而认为不再是投敌,反应以两岸交流先锋英雄看待呢?如此的诠释,或可为林毅夫解套,但有疑问的是,两岸关系诡谲多变,台湾于国际社会频遭打压,且两方军队亦互视为假想敌下,要说台湾与中国已完全处于和平状态,显属一厢情愿的想法。

也因此,关于林毅夫案,到底是时效已过、还是尚未起算,实非仅是法律规范之解释,而是有更多政治意识型态牵绊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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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