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 考试院与行政院杠上

考试院继年改与政院不同调后,再为基准法与政院杠上(图/本报照)

记者张暐珩/台北报导

考试院和行政院近日因涉及开放三级机关首长得列政务职务的「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修正草案杠上。政院要求考院撤回《基准法》修正草案,但考院认为,目前已完成初审的政院版冲击文官制度、立法方式欠缺妥适性、条文设计不确定性等,拒绝撤回。考院并函复政院,希望该意见能于立法院党团协商时提出,以供参考。

考试院指出,行政院原于105年12月26日函请考试院院同意会衔基准修正草案,考试院今年4月20日召开1次全院审查会后,行政院复于5月17日,以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业依立法委员提案审查通过上开条文修正,并交付党团协商为由,函请考试院同意撤回上开修正草案。

但考试院认为,行政院版本的修正草案,相关适用机关未臻明确,且条文设计排除机关组织法律修正之必要,冲击现行官制度,以及法制面尚有部分疑义须予厘清;考试院基于宪定职掌,就该修正草案涉及官制官规事项,再经召开2次全院审查会后,相关意见将请铨叙部于日后立法院党团协商时,充分表达,并函复行政院,请行政院于立法院党团协商时提出。

为此,行政院也发出新闻稿反击,因考量部分三级机关业务涉及高度政策性,且业务性质多元,有需要自民间遴选具相关领域专业或适任人才,前拟具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于105年12月26日函请考试院同意会衔,但考试院在今年5月中前尚未回复。

此外,考量立法院初审通过条文,已经将行政院修法精神纳入,与行政院函请考试院同意会衔的组织基准法修正草案「大致相同」,认为不须再行函请立院审议必要,因此行政院于今年5月17日函请考试院撤回前开条文修正草案。并针对考试院提出的三点质疑做出回应:

1、 有关「条文设计具不确定性」部分:依现行组织基准法第18条规定,已赋予「性质特殊」的三级机关首长得以采用政务职位,就现有法制而言,一旦行政院判断符合性质特殊此一特性的三级机关,都可在该机关组织法中提案订为政务职务,并无数量上限。本次行政院提出版本实际上是将「性质特殊」予以明确化,改用「涉及国家重大政务」事由,亦即负责政策拟议且预算规模高,影响部会重大施政之机关才采政务或常务双轨任用制度。又在此基础下,务实匡定以25人为上限。

2、 有关「对文官制度造成冲击影响」部分:目前常任文官职务列等上限为简任第13职等职务数262个,本次修法调整其中25个三级机关首长职务得以政务职进用,其比率约为11.16%。又进一步统计行政院暨所属机关铨叙审定简任第11职等至第13职等合格实授人员约2,500人,调整其中25人为政务,对常任文官之升迁发展尚难谓有必然影响。至各界所关注之检察调查、警察等机关,因业务性质具特殊性,有别于一般行政机关,未来这些机关的首长仍将维持现行任用规定,不会改以政务职务进用。

3、 有关「采综合立法方式欠缺妥适性」部分,本次采过渡性立法技术目的是求立法经济性并兼顾政府用人弹性,并非规避立法监督。本次修正条文,如经立法院审议通过,未来行政院亦将就尚未完成组改之机关,配合组改期程于新机关组织法中明订,至已完成组改之机关,则依其实际用人情形,要求其于一定期间内提出修正组织法,力求使各机关实际用人情形与组织法规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