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改基准法 三级机关首长采政务与常任双轨制

人事行政总处长人事长施能杰。(图/直播画面

记者张暐珩/台北报导

政院会15日通过「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订涉及国家重大政务的三级机关,首长得列政务或常务,其余为常务职,政务职总数上限为25人。二级机关政务副首长设置上限增加1人(已部为原则),总数上限为52人。机关毋须立即订修其组织法优先适用本次修正规定,未来组织法修正时再并同修正。行政院会15日通过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拟具的「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18条、第19条、第19条之1修正草案,拟由院函考试院会衔送请立法院审议。人事行政总处表示,二级及三级机关组织业务高度政策性及政务需求多元,宜视实际需要配置政务人员,如三级机关首长或二级机关副首长职务。人事总处也指出,「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18条,就三级机关首长得列政务职务已有相关规定,然而过去行政院组改过程中较少运用机制;另考量二级机关业务繁杂,涉及专业面向广泛,增加副首长以协助二级机关首长有效管理该机关及所属机关,并与国会地方政府民间进行良好政策沟通,因此拟具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