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证!「自囚」车内拒酒测 9万元罚单确定免缴

▲图为警方时施酒测勤务画面。(图/记者林世文摄,下同)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刘姓男子去年在北市警方酒测拦检点前方2、3百公尺处停车,任凭员警拍打车窗、二次放置劝导警告书,他都不理会,警方开出拒绝酒测罚单9万元,刘男提告抗罚一审认为警方是主观臆测刘男酒驾,撤销罚单,交通裁决所上诉,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支持前审见解,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本案发生于去年10月19日凌晨,刘男供称前一晚与客户餐叙,为避免导致疲劳驾驶,即寻找路边停车位停放,随即到后座平躺并戴上耳机,停车地点距离警方拦检点尚有2、300公尺,当时并未发现该处设有员警酒测拦截点。另外,他还说车子隔音好、窗户黑色隔热纸,加上当时「甚感疲惫」而熟睡,没有察觉车外有任何人接近、要求他离车受检的举动。

不过,警方的说法是,当时刘男驾车市民大道西往东行驶,发现前方设有酒测临检点,行进间屡踩刹车、立即变换车道后将该车停于路边,员警见该车辆显有异状且停滞路边即趋前查看,并多次轻敲该车车窗示意驾驶配合稽查,但刘都不予理会,并在驾驶座行动电话,员警即要求支援并持续敲车窗要求他配合,刘男随后由驾驶座爬到后座躺下,对于警方的告示均不予理会。

对于刘男「自囚」车内规避酒测的行径,员警在车外宣读拒绝酒测罚责,迳行举发并移送北市交通事件裁决所执行,刘男遭罚9万元、吊销驾照,且3年内不得重新考领驾照。

不过,一审法官根据员警密录器画面,看不出刘男有蛇行车速异常、不稳等「相当合理客观事由」,警方不能对于不服膺警察威权国民,就主观臆测对方酒驾,判决撤销罚单。

交通裁决所认为,根据交通道路处罚条例第35条第4项之立法目的,在于不使拒绝酒精浓度测试检定之驾驶人反而获得宽典,否则无异鼓励驾驶人拒绝接受测试,若此判决见解一开,酒驾者行经酒测路检点前均可仿效此投机方式规避酒测,法律规定形同具文,因此提出上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则认为,员警在上前进行盘查时,刘男早已自行停妥车辆,并非客观上已发生危害,或有客观合理依据易生危害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警临检盘查违反警察职权行使法第8条之规定,要求刘男接受酒测检定并非合法,因此驳回裁决所的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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