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失行为严重伤害政府公信力」 前中选会主委陈英钤遭监院弹劾
前中选会主委陈英钤因未于公投日28天前公告所收受政府机关意见书,之后又不执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所做停止执行的裁定,造成刊登费用新台币900余万元的损失,监察院7日以9:3通过弹劾陈英钤。监察委员高凤仙、陈庆财7日下午召开记者会,高凤仙表示,中选会作为独立机关却无法把持对法律的遵守,导致公投产生诸多纷争产生不良后果,因此监院提出弹劾,希望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作出相关惩处。
监察院弹劾案由指出,陈英钤拒不执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命该会停止执行之裁定,迄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驳回该会之抗告确定后,同年11月20日撤销重行公告,并于4大报刊载原行政院意见书,造成刊登费用共计新台币900余万元之损失,严重斲伤政府公信力,违失情节重大,爰依法提案弹劾。
▲监察委员高凤仙、陈庆财召开记者会。(图/记者林铭翰摄)
监察院针对中选会办理107年公投案,通过弹劾陈英钤。其中监委赵永清、仉桂美、江绮雯、杨芳玲、蔡培村、江明苍、方万富、林雅锋、章仁香投下赞成票;林盛丰、高涌诚、蔡崇义投下反对票。
高凤仙表示,被弹劾人陈英钤明知中选会已于去年10月24日公告公投案第7案至第16案行政院意见书,竟于同月29日收受行政院函送第9案至第15案7案修正意见书后,未遵守旧公投法第17条第1项规定应于公民投票日28日前公告之规定,亦未依中选会组织法第6条第2款规定就公告事项经委员会决议通过,草率迳行核定该会于11月2日重行公告行政院修正意见书,违失情节严重。
高凤仙指出,被弹劾人陈英钤于11月9日收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命该会停止执行重行公告之裁定后,明知抗告并无停止执行重行公告裁定之效力,却以该会将提抗告为由,拒绝不停止执行重行公告,迄最高行政法院于11月19日裁定驳回该会之抗告确定后,始于同年11月20日撤销重行公告,并于4大报刊载原行政院意见书,核有明确违失。
陈庆财表示,被弹劾人陈英钤之违失行为,不仅造成刊登费用共计新台币900余万元之损失,而且造成人民所收受之选举公报上登载经撤销公告之修正意见书,而非合法公告之意见书之违法结果,严重伤害政府公信力,违失情节重大。
「下一代幸福联盟」及国民党立委曾铭宗、吴志扬、赖士葆、黄昭顺等人去年11月15日至监察院陈情,表示中选会违反公民投票法重行公告增补行政院意见书,又违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11月7日裁定,将重行公告登载于公民投票选举公报并发放给选举人,且拒不重制或修正公民投票选举公报,主委及副主委均涉有违失等语。
高凤仙值日接受陈情后,监察院曾2次发函请中选会,中选会之查复内容显示,中选会处理过程涉有诸多违失及争议,并于去年11月26日申请自动调查。
▼监察委员高凤仙、陈庆财召开记者会。(图/记者林铭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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