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管中闵匿名常态性兼职撰稿 陈师孟:犯了一个大忌

记者潘永鸿台北报导

台大校长管中闵8日上任,监察院15日就针对他之前在政府部门任职时兼职等违法事宜,以7:4通过弹劾。监察院下午召开记者会,出席的监委陈师孟指出,管中闵以匿名的方式媒体社论,犯了一个大忌

监察委员陈师孟。(图/记者黄克翔摄)

管中闵于101年2月6日起至104年2月3日止之期间,身为国家高阶政务官乃至机关首长遭指违反公务服务法第14条第1项「禁止兼职」之规定,透过匿名方式「常态性」为壹周刊撰写社论,以获取年约新台币65万元之兼职报酬,严重损害公务纪律及败坏官箴,违失情节重大,爰依法提案弹劾。

监察院15日以7比4通过弹劾管中闵,案子将移送公务人员惩戒委员会审查。《公务员惩戒法》规定,惩戒处分共有6种,最重撤职、其次为休职、降级、减俸、记过与申诫。

陈师孟指出,管中闵采取匿名供稿的形式,犯了一个大忌,如果是具名写专栏,也代表的是「自己的立场」,写社论是代表媒体官方立场,是不是有利害冲突的关系,值得大家思考,若文章跟媒体立场不同,导致对方不让你刊登,是不是也有损政务官尊严。

▲监委蔡崇义、陈师孟、王幼玲。(图/记者黄克翔摄)

王幼玲表示,壹传媒回复给监察院的文件,管在担任台大教授期间,就以口头方式与壹传媒达成约定,每个月匿名供稿作为社论,每个月领5万元报酬,一年领65万元,管中闵入阁担任政务委员经建会国发主委之后,却没有终止上述合作,三年期间持续供稿,共获取190万元的报酬。

王幼玲指出,管中闵是以匿名的方式写稿,稿件将代表壹周刊社方的立场刊载,全部成为壹周刊的评论观点,而每个月固定收取报酬,因此监察院认定他符合固定、经常跟持续性等几项要素,违背公务人员服务法中不得兼职的规定,所以提出弹劾。

「如是偶一为之,那没问题,但他是长期、经常性的供稿」,监委蔡崇义强调,这些稿子都代表壹周刊的立场,如果内容是批评政府,或是称赞国发会主委做得很好,会不会跟政府政策有冲突。今天记者会主要以管中闵为壹周刊写稿一事,已经符合「固定、经常跟持续性几项要素」,确定构成兼职,所以监察院以7比4通过弹劾案,对管提出弹劾。

管中闵弹劾案记名投票表决情形,共十一名监委投票,两位监委请假;投成立票为陈师孟、田秋堇、方万富林盛丰、瓦历斯.贝林张武修杨芳婉共七名;投不成立有王玉美刘德勋章仁香江明苍

依《公务员惩戒法》规定,惩戒处分共有9个层级,情节由重至轻依序为免职(不能当校长)、撤职、剥夺或减少退休(职)金、休职、降级、减俸、罚款、记过及申诫;但若认为有违法行为,无惩戒必要、或无违法行为,则会判决不付惩戒,在依法分案后,必须于1年半内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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