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监察院:管中闵政务委员3年任内 不间断匿名投稿获190万元
对于台大校长管中闵过去担任学校主管、在政府部门任职时兼职等违法事宜,监察院15日通过予以弹劾,监委王幼玲表示,管中闵担任政务委员长达三年之间,不间断匿名投稿,获取190万元报酬,事证明确,违反公务员服务法。
王幼铃指出,依据壹传媒台湾分公司回复之文,管中闵是在担任台大教授期间,即与该公司完成口头约定供稿给壹周刊充作社论,获取每月约五万元,每年约六十五万元固定稿费报酬。
王幼玲强调,但管获邀入阁担任政务委员后,并未终止与壹传媒上述合作,担任政务委员长达三年之间,仍持续不间断地匿名供稿,总共获取190万元报酬。明显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4条第一项禁止兼职规定,事证明确。
监委蔡崇义指出,我国法制对公务员兼职向来是采取严格禁止之立场,以往一般文官利用下班时间开计程车、担任打零工店员、担任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总干事、到报社从事校对工作、兼任无给职旅行社导游或领队等,均为铨叙部认系违法兼职。
蔡崇义表示,实务上虽然允许公务员在「不妨碍其工作与本职之性质或尊严」或「不涉职务之事务」时,得予投书媒体赚取稿费,但须限于「偶一为之」、「非经常、固定」,及「赚取薄利」等要件,此由铨叙部76年2月23日(76)台铨华参字第82025 号及92年4月25日部法一字第0922239192号等二函释内容相互对照,以及该部86年12月2日(86)台法二字第1553441号书函、99年3月31日部法一字第0993185240号函等即可得知(详请参阅弹劾案文)。
▲弹劾人担任政务人员期间:101.2.6~104.2.3。(图/监察院提供)
蔡崇义表示,在国税局资料当中,项目是薪资,名称是稿费,不管有没有写,每个月固定五万块,在公务人员服务法,那就是长期持续性的行为,管在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合聘研究员期间也有兼职,但这次记者会主要为壹周刊兼职说明。并不是按件计酬,每个月固定给予五万块,先扣五千块薪资,在法律上来说这就是物证,物理性证据一定比人为可靠。
然而监察院调查发现,管中闵自壹传媒台湾分公司领取之稿费报酬,原则上每月固定为5万元,另外每半年间会有1个月(约为6月及12月前后)提高给付为7万5千元(50,000*10+75,000*2=650,000;故每年约可领65万元),可见其与壹传媒间之合作关系具有相当之固定性与周期性,与一般读者投书系「偶一为之」之情形显然有别。
▲监察委员蔡崇义。(图/记者黄克翔摄)
蔡崇义表示,而且其所获得之报酬,也显然为「军公教人员兼职费支给表」所定之单一法定兼职每月支领上限8,500元的近6倍,依一般社会通念,已非仅「获取薄利」。依据铨叙部历来对一般公务员兼职行为之函释标准,明显乃违法兼职;况其身为政务人员甚至担任机关首长,其违法行为对公务人员纪律之破坏更显非一般文官可比。
至于管中闵所提送本院之书面说明虽称:「其仅是纯为受邀投稿,从未担任或兼任壹周刊杂志之任何职务,并非兼职」等语,王幼玲表示:铨叙部99年间也曾就公务员得否经指派长期于传播媒体提供与本职业务相关之资讯一节做出函释;上述情形,公务员亦只是单纯上节目进行政令宣导,并未担任或兼任「传播媒体」之任何职务,然而铨叙部函释仍明确指出,仅限于「不支薪」方不违反兼职规定,可见形式上是否于媒体担任某职务并非认定之重点,关键仍在于是否实质上为媒体从事若干事务。本案管中闵长期固定以匿名方式为壹周刊撰写社论,实质上自属兼职行为无误。
▲监察院提供资料,101.2.6~104.2.3管中闵担任政务人员期间按月支领5或7.5万元;总计领取190万元。(图/监察院提供)
监察院今天召开管中闵的弹劾审查,7:4通过弹劾,确认行政院前政务委员兼国家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管中闵于101年2月6日起至104年2月3日止之期间,身为国家高阶政务官乃至机关首长,却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4条第1项「禁止兼职」之规定,透过匿名方式「常态性」为壹周刊撰写社论,以获取年约新台币65万元之兼职报酬,严重损害公务纪律及败坏官箴,违失情节重大,爰依法提案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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