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163公里被开单 驾驶主张20年老车开不快遭打脸

曾姓男子驾驶20年宾士老车遭拍照测得时速163公里,男子不服提出行政诉讼,但法官认为理由不足予以驳回。(资料照)

曾姓男子驾驶宾士SL-55双门跑车,去年12月5日凌晨超速103公里,在限速60公里的淡金路,以高速163公里开往三芝方向,遭雷达测速拍照,警方认定危险驾驶开出罚单,曾男提出行政诉讼,认为20年老车不可能在短距离加速到163公里,士林地院法官函询原厂,总公司函复「若适当保养最高时速250公里」,法官驳回曾男请求。

曾男驾车行经淡金路162号前,遭雷达测速测得时速每小时163公里,他主张,该路段都有红绿灯,不可能从上一个路口,短距离加速160公里,测速器有问题,应予以撤销罚单。

曾男被开出2万4000元罚单,并违规记点3点,还要参加道路安全讲习,以及吊销牌照6个月,他不服提出行政诉讼。裁决所主张,在测速照相仪器前设有警示标语,两者相距116.4公尺,符合法令规定的100公尺以上、300公尺以下规定。

法官依曾男提出的理由询问代理商,确定20年老车是否能开到时速165公里,代理商函复「该宾士车辆为SL-55 AMG车型,如有适当保养可以行驶时速165KM/HR、最高时速250KM/HR」,法官认为测速器经由台湾商品检测验证中心检验合格,准确度值得信任,因而驳回曾男请求,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