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开国道遇检举魔人17分钟收12张罚单 法官一查立撤8张

男开国道遇检举魔人,17分钟收12张罚单,法官一查立撤8张。(中时资料库)

一名许姓男子去年4月开车上国道1号南下时,因变换车道没全程打方向灯,遭一名检举魔人录影后向警方检举,总计在17分钟内被举发12张罚单,惨罚3万6000元,许男事后向国道警申诉遭驳回,一怒下向法院提诉讼,彰化地院审理后认为,12张罚单中有8张在6分钟内连续举发,且距离未超过6公里,警方裁罚过当,不符比例原则,应予撤销。

根据判决书指出,许男于去年4月11日下午2时43分至3时许,开车行驶中山高南下199.3K至228.5K时,因变换车道未依规定打方向灯,遭检举人录影后检举,惨被国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大队迳行举发12张罚单,许男收到罚单后差点昏倒,立刻向警方提出申诉,但警方认定查无违误驳回,许男一怒下向法院申请裁决。

但台中监理所提出证据,显示许男遭举发当日下午2时43分开车于国道1号南下199.3K上国道,从加速车道变换至内侧车道时,过程未依规定使用方向灯,接着分别在2时45分至3时间,于南下202.9K至228.5K变换车道过程时,未依规定使用方向灯,全程有录影光碟为证。

根据法官调查,许男驾驶时确实有连续12次「行驶高速公路未依规定变换车道(未依规定全程使用方向灯)」违规行为,有4次违规地点均已相距6公里以上,阻断效力应为最初举发时间地点之6分钟、6公里内,依法得以连续举发。

法官调查后,但有2次违规地点相距仅3.6公里、违规时间仅相隔2分钟;有4次违规地点均相距在2.7公里以内、违规时间均相隔于2分钟以内;有该2次违规地点相距仅1.6公里、违规时间仅相隔1分钟;有4次违规地点均相距在3.4公里以内、违规时间均相隔于2分钟以内,且车辆行驶期间内,未行驶经过任何一个路口,违规地点也非在隧道内,不符合连续举发之要件,因此不得连续举发,否则就属裁罚过当而有违比例原则。,应予撤销。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