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驾驶「转弯未礼让行人」6千变6百 警认取缔未臻明确撤单

女驾驶被警方拦下开单。(翻摄画面)

女驾驶被警方拦下开单。(翻摄画面)

新北市1名杨姓女驾驶,1月28日下午16时许,开车从新店安和路加油站出来后左转,被对面的巡逻员警尾随拦下,员警问她「你没看到人吗?」,女驾驶表示,「我有注意到行人离我超过3公尺」,但仍遭警方开单,女驾驶强调没有违规,但员警表示,我就是看到了,因此开单告发,还表示「找谁都没用,这张罚单也是要开」,女驾驶气愤的向《中时新闻网》投诉!

女驾驶表示,他从加油站开出,停红绿灯时左前方有2辆脚踏车及2名行人准备要过马路,绿灯后2辆脚踏车先行过马路,她慢慢往前开准备左转,此时她左方的斑马线上的行人离她有段距离,于是她左转,当时对面有警车,转弯后警车过来将她拦下,说她未注意行人,因此对她开单,但女驾驶认为她有注意与行人的距离,并无未礼让及未注意的情况,当下跟警方起了争执,但员警表示,我就是看到了,因此开单告发,还表示「找谁来讲都没用,这张单就是要开」。

女驾驶返家后调阅自己的行车纪录器,反复观看确认自己没有违规后,隔天就向裁决所申诉,她认为这并不是金额的问题,虽然罚单只有600元,但她依然要申诉,「因为我没有违规为什么要被开单」。

记者发现,依女驾驶提供的罚单及行车纪录器,该张罚单,并不是以帝王条款「道交条例第44条第2项」的未礼让行人告发,罚锾至6000元,违规记数3点,及应接受道安讲习3小时;而是「第48条第1项」的转弯未注意行人,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锾;2条罚款相差10倍,且认定标准为何?

记者向警方查证后警方表示,该违规案件警方发现后,立即上前拦停该车,认定该车未礼让行人,因此对她开单告发,惟警员开单时引用法条错误,将于事后补单修正。对此女驾驶表示,就算申诉后可能被改开6000元的罚单,只要确定她有违规她也会缴。

依交通部及内政部警政署会议决议现行取缔标准,不停让行人(第44条2项)取缔标准,以汽车(机慢车)行近行人穿越道线,距离行人行进方向不足1个车道宽(约3公尺)及汽车前悬(前轮)已进入行人穿越道线上,始构成违规要件。而第48条第1款,转弯未注意来往行人,尚无相关释义,将视个案情况酌予认定。

但交通违规罚单是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处分,该处分的内容错误,与裁罚是否成立,要视错误的类型而定。交通违规罚单的性质是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处分,该处分的内容错误,与裁罚是否成立,要视错误的类型而定。如果错误的内容与裁罚是否成立有直接相关者(例如没有的事硬是说有发生),则裁罚为不成立;若错误内容明显仅为行政机关之填写错误,违规事实仍然存在者(例如引用法条错误或者字写错),则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01条更正或补正。

事后警方取得驾驶行车纪录器,审查后表示,经检视民众及员警行车纪录器影像,因行车方向及视角未能充分佐证违规事实,本案取缔标准未臻明确,本分局将发函处罚机关建请撤销举发单,另加强员警执法教育训练,避免衍生争议,并持续透过各类管道宣导车辆行经路口应「慢、看、停」,以维行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