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过马路没按钮 「警在旁目睹没管」驾驶开过去挨罚6千

记者黄翊婷/台北报导

驾驶小花(化名)去年7月间行经新北市新店区某巷口,该巷口设有行人按压钮,但行人没有按下按钮,她便开车驶过巷口,当时有一名警员在旁边目击,也没有立即开单,没想到她事后竟然收到一张6000元罚单,因而决定提出行政诉讼。不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之后,认为小花确实没有礼让行人,警员执法也符合程序,最终裁定驳回。

▲行人按压钮会设置在闪灯运作的路口,当行人按下按压钮,红绿灯会从闪灯状态转变成红黄绿3色运作。(示意图/记者黄翊婷摄,非事发地点。)

判决书中记载,小花去年7月间开车行经新北市新店区某巷口,因为没有礼让行人先行通过,挨罚6000元、记违规点数3点,还要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小花不满原处分并提出行政诉讼,她表示,该巷口设有「穿越道路请先按钮」装置、划设黄色网状线,她行经巷口时已经减速慢行,但行人没有按下按钮,所以她判断行人没有要过马路的意图,才继续穿越巷口,如果有违规,当时旁边的警员就可以立即开罚。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决处则认为,警员目睹小花未礼让行人的违规行为,当时小花的车辆与行人相距仅一个枕木宽,考量到车流量较大,所以没有当场拦停,而是在返回派出所之后,依据密录器画面比对举发,小花违规事实明确,依法开罚并无不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认为,从证据照片中可见,当时行人已经停等于行人穿越道上,小花却没有暂停礼让,车辆与行人之间相距仅一个枕木纹,确实有「驾驶汽车行经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时,不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的行为。

至于警员没有当场开罚一事,法官表示,警员综合考量现场人数及执勤状况,判断客观上有不能或不宜拦截制单举发的情形,才会在返回派出所之后取证举发,符合道交条例第7条之1第1项迳行举发的要件,程序上并无不合,最终裁定驳回小花的告诉,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