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狼」 张安乐儿子挪用公司款项 最高法院判有罪定谳
「白狼」张安乐(图中)政治献金案获判无罪,仅助虚报旅行社薪资逃漏税有罪。(中时资料照片)
「白狼」张安乐儿子张玮经营的「华夏大地」旅行社涉验资不实及侵占资产,最高法院将张玮依违反商业会计法等8罪各处可易科罚金之刑2到4月,另业务侵占罪判囚1年,儿媳王姝茵判处可易科罚金之刑10月,缓刑4年,但她被诉违反银行法无罪部分,最高法院撤销发回。
张玮、王姝茵共犯业务侵占罪之犯罪所得各新台币694万9000元,没收;华夏大地旅行社有限公司因张玮、王姝茵及张安乐之违法行为而取得之财产上利益新台币38万4661元没收。
张安乐帮助逃漏税捐等罪,一审判处可易科罚金之刑8个月,未上诉已确定,他被控违反政治献金法及业务侵占部分,因无法证明犯罪,一审及二审都判无罪,检未上诉已确定。
本案是因张安乐涉嫌收受大陆金援,来台发展组织犯罪,遭检方连同儿子张玮,儿媳王姝茵等人,依违反《政治献金法》、伪造文书、业务侵占及帮助逃漏税起诉。
检方指控,2010年张玮经营的「华夏大地」旅行社办理登记时,涉验资不实,且张玮与张安乐、王姝茵联合侵占旅行社的资产,并有业务登载不实,张玮、王姝茵以旅行社名义承租小货车,交由统促党的党工无偿调度,违反税捐稽征法。
一审及二审认定张玮利用身为华夏大地旅行社公司负责人之便,王姝茵亦未忠实履行华夏大地旅行社公司会计兼出纳工作之职务责任,渠等图一己之私,挪用华夏大地旅行社帐户内款项,所为对华夏大地旅行社造成损害,应予非难。
历审将张玮依犯公司法之未缴纳股款罪判刑3月,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罪判刑3月,业务登载不实文书2罪,处有期徒刑2月,利用不正当方法致使财务报表发生不实结果罪,共4罪,各处有期徒刑4月(3罪)、3月(1罪)此部分可易科罚金,另业务侵占罪判囚1年。
二审高院将王姝茵依违反商业会计法等罪,判刑10月,可易科罚金,缓刑4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于缓刑期间内向公益机构或团体,提供80小时之义务劳务,暨接受法治教育3场次,上诉后,最高法院将王女被诉违反银行法无罪部分撤销,其他上诉驳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