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在高雄大学泳池溺毙校方与教练挨告 地院这样判

陈姓妇人于2020年8月溺毙在高雄大学游泳池,家属对救生员林男与高大提告,桥头地院(见图)民事庭判林男与高大需赔偿241万余元。(本报资料照片)

陈姓妇人于2020年8月到国立高雄大学的室内游泳池不幸溺毙,家属认为林姓男救生员没有尽到救生员的责任,高雄大学也须负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共241万余元。救生员林男主张他并无懈怠。高雄大学则说,校方并非消费者保护法所称的「企业经营者」,不适用消保法。可上诉。

死者的家属表示,陈姓妇人于2020年8月29日到高雄大学经营的室内游泳池游泳,救生员林男在陈妇游泳时没有全程待在游泳池旁,直到陈妇的背部朝上静止于池内多时后,林男才发现并将陈妇救上岸,急救后送医不治。且高雄大学经营游泳池,并雇用林男当救生员,未善尽监督的责任,根据消保法,高大应确保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安全的,因此,林男与高雄大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高雄大学说,该校为国立大学,设置游泳池是为了体育教学之用,开放给第三人使用则是为了推广教育活动,且该校并非以经营游泳池为业,更非消费者保护法所称的「企业经营者」,不适用于消保法。

且林男在此溺水事件有应尽的救援义务,执行勤务上均符合常规,没有懈怠,此事已经桥头地检署侦查后侦结不起诉、高等检察署高雄检察分署驳回再议,即高雄大学在民法上没有雇用救生员的连带赔偿责任。

林男则指出,陈妇的溺水情形与一般溺水者会有挣扎、溅起水花的情形并不相同。陈妇当天虽有面部朝下,但由于时有泳客闭气练习憋气,且在其池边的两名泳客也没有发现异样。当时陈妇虽无大声呼叫与挥手求救,但他已经走到池边并注意陈妇,他请其他泳客确认情形后立即跳下泳池施救,没有错失救援先机。

桥头地院民事庭审理后,判林男应赔偿给陈妇的配偶、两名孩子各40万元,以及赔给另一名孩子64.7万余元、赔给陈妇的姊姊32万余元。高雄大学应赔偿给家属的孩子24.7万余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