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法修正 放宽学杂减免限制
立法院院会22日三读修正通过社会救助法部分条文,将低收入及中低收入家庭中就读进修学校、空中大学等有工作能力的学生,也纳入社会救助新制学费减免补助范围。三读条文公告实施后,生效时间将回溯至今年8月1日(本学年度)入学者。
社会救助法第5条之三第一项第一款原来的条文规定,低收入户及中低收入户家庭成员就读国内公立或立案的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且符合25岁以下仍在国内就读空中大学、大学院校以上进修学校、在职班、学分班、仅于夜间或假日上课、远距教学以外学校,致不能工作情形者,才可申请减免学杂费。
立法院院会上午修正通过社会救助法第16条之2,删除工作能力限制,未来只要符合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户条件,就读国内公立或立案的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的学生,就可以申请学杂费减免补助。但其他法令有性质相同补助规定者,不能重复领取。
第16-2条原条文:
低收入户及中低收入户之家庭成员就读国内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并符合第5条之三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之范围者,得申请减免学杂费;其减免额度、方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其他法令有性质相同之补助规定者,不得重复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