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法》修法!学校不得拒绝身障生入学

立法院教文会今天审议《特殊教育法》修正案,特别安排手语老师翻译。(林志成摄)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今天审议《特殊教育法》修正案,对于学校拒绝身心障碍生入学,家长可以提出申诉;此外,各级学校及试务单位办理考试时,应提供适当服务及无障碍措施。

立法院教文会今天审议《特教法》第23条及24条时,立委陈静敏表示,法律原本就规定各级学校不得以身心障碍为由,拒绝学生入学。不过在实务上,超过6成的家长表示,学校会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表示教学资源不足,拒绝让他们的身障小孩入学。她认为,对于学校拒绝身障生入学,应该要有罚则。

立委万美玲则说,各级学校及试务单位,面对身障生时,法令上除了规定要提供「适当服务」已不够,有必要明确加入「应提供无障碍措施」的文字,以更确保身障生的考试权益。

教育部学务司长吴林辉说,如果有身障生参加考试,各级学校及试务单位应提供无障碍设施,这是理所当然。此外,如果学校拒绝身障生入学,依修正的《特教法》第23条,家长也可以提出申诉。

立法院教文会今天初审通过特教法第24条修正案的内容为:各级学校及试务单位应提供考试适当服务及无障碍措施,且应考量身心障碍学生实际需要,提供合理调整,并由各级学校及试务单位公告之;其对象、资格、申请程序、考试服务内容、调整方式、无障碍措施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