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统为甚么免吐18亿元? 来看原因是《刑法》规定...

高振利遭判12年,但却不用吐18.5亿。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大统长基混油案负责人高振利去年(2014)遭判刑12年确定,检方声请一并没收18.5亿元营业所得,却遭二审法官判定只要付罚金3800万元定谳,检察总长颜大和再提非常上诉也遭到驳回,原因是大统长基属于法人,而非自然人,依照《刑法规定,「并不能没收法人财产。」对此消基会表示,「这样的判决,只会让不肖业者投机。」

大统长基贩卖含铜叶绿素黑心事件,检方同时声请没收不法所得18亿余元,不过二审智慧财产法院却认为,该公司是「法人」,「没有犯罪行为能力无法成为犯罪行为人,因此依现行法律,其销售得款等物亦无法适用谕知没收,判处罚金3800万元确定,加上1584万的罚锾,也只要付5千384万元。」因为「法人」指的是负责人或受雇人触犯了《刑法》才能受罚并判罚金,而《刑法》只能对自然人没收财产。

「而且如果法人的财产一旦被没收了,就会连带影响被害人求偿。」因此最高法院驳回了非常上诉,只是这样的判决,也让许多民众感叹,有人回应,「赚那么多黑心钱,却只赔那么少!」「人命不值18亿嘛?」也有人说,「尽快修法才是正途,赶快努力淘汰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