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司过更换期」卖场不给退!他气炸直接偷...因这原因获免刑

郭男拿着先前买吐司中坜某大卖场以「有毒」为由要求店家更换,不料遭到拒绝后,他竟直接入内行窃。(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记者徐恺昕桃园报导

郭姓男子拿着先前购入的吐司至大卖场以「有毒」为由要求店家更换,不过因该吐司已过更换期,遭到店家拒绝,怎料,郭男一气之下竟直接进入卖场拿走一条新的吐司,未结帐即离开。案经卖场报警,郭男被依窃盗罪移送法办,不过桃园地院审理时认为,郭男行为客观上可以同情,衡量他无前科,予以免刑,也以免无意义刑罚执行耗费国家资源。可上诉。

郭男2018年11月5日傍晚6点多,拿着一条吐司至桃园中坜某大卖场,向服务人员表示「吐司有毒」欲更换。但店家经查看后,因发现这条吐司已超过更换期限,拒绝办理,气得郭男当场直接进入卖场,拿一条新吐司没结帐就离开,过程中还徒手殴打上前拦阻的服务人员,致对方脸部挫伤。店家见状,急报警处理。

法庭上,郭男坦承有拿走吐司,但否认窃盗犯行,他辩称,因先前购入的面包有毒,店家不给换,他才想自行更换 ,强调自己有将先前购入的那条吐司及发票留在服务台上;而他的辩护律师则表示,这仅是个人与卖场的民事纠纷,郭男并未有任何藏匿吐司的举动,显然主观上并无不法。

桃园地院审理时勘验相关监视器画面,认定郭男犯行属实;至于他所称「有毒的吐司」经送验后,酸碱值约为6(近中性),也未检出一般可挥发性有机药物成分,故不采信他辩词法官审酌郭男过去无前科,品行良好,此次仅是因一时贪图小利犯下错误犯罪情节轻微,客观上应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衡量这条55元吐司已由卖场百货经理领回,最后予以免刑,以免无意义的刑罚执行耗费国家资源与违反一般人情事理。另据了解,郭男殴打卖场人员部分,由于被害人开庭前已撤回告诉,故判决公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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