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放宽条件!外资入股陆银需符合10项条件
陆银监会于24日时公布重新修订的《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增加了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包括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的50%等规定,为外资法人银行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澎湃新闻报导,本次修改内容包括要求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符合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等10项条件。
入股的这些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大陆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也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去年年初银监会新主席郭树清上任之际,已经对外资银行进行过一轮松绑。2017年3月时,银监会发布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未来在符合现行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外资银行既可以选择以境外母行为主体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选择以在华法人银行为主体进行投资。本次办法的修订就是为了进一步落实上述通知相关规定。
本次修订还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其中包括合并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优化外资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进一步简化高管资格审核程式,对于在同质同类外资银行之间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情形,由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
银监会统计,截至2016年12月底,外资银行已在大陆设立39家法人机构(下设分行315家)、121家母行直属分行和166家代表处,机构数量持续增加,营业性机构总数达到1031个,分布在70个城市。相关人士指出, 银监会将继续支持外资银行积极参与中国市场、提供金融服务,为中外资银行创造公平、透明的政策环境,促进银行业机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