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申报扶养孙子女 满足2项条件就能用学前与教育扣除额

台湾隔代教养家庭日益增加 ,报税规定也随之调整。(图/视觉中国记者林昱均/台北报导

今(2018)年综所税报税期间为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由于台湾隔代教养家庭日益增加,财政部今年也赶在5月报税月发布解释令,只要是父母无法扶养子女(死亡、失踪、长期服刑或停止亲权),祖父母实际扶养孙子女的行为,就可列报5岁以前的「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及大专院校以上的「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额度各为2.5万元)。

5月报税季不少民众申报扶养亲属抵减综合所得税,不过国税局提醒,申报扶养时必须要有共同居住与具备扶养事实外,且还有顺序顺位问题。若同时有2人申报扶养同一亲属时,第一是扶养顺位问题,当负扶养义务者有1位以上时,是依顺位决定履行义务者,分别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直系血亲尊亲属、家长兄弟姊妹家属媳妇女婿夫妻的父母等;第二则是依据资料进档时间判定,若同顺位同时提出申报,则是看该区国税局的建档时间决定。

现行规定,每申报1位年满70岁的长者、配偶及申报受扶养直系尊亲属,每人税额为13.2万元,其余未满70岁者,每人免税额为8.8万元,并得列报大陆地区扶养亲属免税额,因抵税额高,间接鼓励民众作相关扶养申报。

不过,不同以往的是今年在申报扶养部分,财政部赋税署颁布新的解释令指出,如果是父母无法扶养子女,例如双亡、失踪,或是入监狱服刑以及被法院宣判停止亲权等,其祖父母若有实际扶养孙子女的行为包括共同居住与学费支援等,该祖父母就能申报扶养孙子女,并且有孙子女5岁前的「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还有孙子女就读大专院或研究所的「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2项扣除额额度皆为2.5万元。

至于需要申报扶养孙子女所须检附的文件证明,国税局表示,不论是扶养兄弟姊妹、子女或是孙子女,都是以在学与否以及谋生能力做为标准,因此须检附文件为在学证明、学费收据(具体扶养事实),或是身心障碍手册等。▼祖父母与孙子女示意图。(图/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