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修被害人保护法 东京女留学生案遗属可领扶助金

政治中心台北报导

立法院司法委员会26日初审通过《犯罪被害人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中华民国国民国外因故意而受害者,其遗属依法请领扶助金。此外,补偿金核定不受社会保险影响

台湾学生东京遇害,让社会大众关切海外被害人无法获得扶助的问题。(图/取自http://news.so-net.ne.jp/article/photo/659943/网页)

今年1月15日,发生在日本东京的两名女留学生命案,震惊社会各界,尽管被害人以及加害人都是中华民国国民,但由于台湾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只限发生在台湾境内的犯罪被害人;再加上日本未将在日本境内遭凶杀死亡的外籍人士纳入保护范围,两位女学生的家属无法获得任何赔偿及补助。

26日初审通过的条文,增订中华民国国民在国外因他人故意行为,在民国100年12月9日以后死亡,且被害人在台湾设有国籍,没有迁出国外登记,也没有遭犯罪通缉者,可以请领扶助金,扶助金总额新台币20万元。一般预计这项修法应可顺利在明年1月15日这个会期结束前三读通过,届时2名受害女学生遗属可依法请领扶助金。

此外,现行法令规定被害人遗属申请被害补偿金应扣除社会保险、损害赔偿或其他金钱给付;但有立委主张,被害人的投保行为不应该成为国家减少会拒绝扶助的理由,因此初审条文也明定,补偿金核定不受社会保险影响。

初审通过的条文也规定,相关机关驻外单位应主动告知犯罪被害人保护及扶助对象媒体报导犯罪案件制作相关节目时,应注意被害人及遗属名誉及隐私,若有错误报导应更正且应负相关民事、刑事及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