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案三讀 機密30年期限屆滿
立法院会今三读「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案,立法院长游锡堃敲槌通过。图/联合报系资料照/记者林澔一摄影
立法院会今三读「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此次乃为配合「政治档案条例」修法,就国家机密之保密期限进行修正,解除机密的条件逾30年未成就时,视为期限届满成就。
涉及国家安全情报来源或管道的国家机密,保密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不得逾30年;解除机密的条件逾30年未成就时,视为于期限届满时已成就。
但经原核定机关检讨,认有继续保密必要者,应叙明事实及理由,报请原核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有核定权责人员延长。延长期限每次不得逾10年,保密期限自原核定日起算逾60年者,其延长应报请上级机关有核定权责人员核定,每次不得逾10年。
原核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有核定权责人员,应于接获报请后2个月内为核定与否的决定,逾期视为不同意延长保密期限。
此外,由于国家机密已无永久保密,国家机密保护法增订第39-1条,原依本法核定永久保密的国家机密,应于第12条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内,依本法重新核定,其保密期限溯自原先核定之日起算;届满二年尚未重新核定者,自届满之日起,视为解除机密,依第31条规定办理。国家机密保密期限已逾30年者,依前项规定重新核定延长保密期限,延长期限应溯自国家机密保密期限届满30年之次日起算,依第12条规定逐次核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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