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煞拿榔头砸柜抢银楼 「已属强暴手段」判9年 

负债男持榔头银楼台中分院重判。(图/本报资料照)

社会中心/台中报导

台中市25岁罗姓男子因缺钱还债,去年10月持榔头抢连抢两家银楼,得手81万元金饰遭逮,台中地院依携带凶器强盗罪判处9年徒刑罗男上诉,供称榔头是用来敲碎展示柜夺取金饰,不是用来伤人,与强盗罪要件不合,求改判刑责较轻的加重抢夺罪,台中高分院驳斥,罗男持榔头猛力敲击玻璃,使对方恐惧自己与2岁女儿有丧命之危,已属强暴手段维持原判

判决书指出,罗男于去年10月12日与14日晚间10点左右,骑车大里区玉台银楼,以长袖外套鸭舌帽口罩等物进行变后,进入银楼后大喊「抢劫!这是抢劫!」,并以铁槌击破金饰展示柜,店家不敢反击,得手17条金链,逃离过程中丢失7条,以逾9万元代价变卖剩余金链。

同月14日晚间,罗再度以相同手法犯案,于大里区鸿丽银楼抢走16条金项链、4只玉坠,变卖得手51万余元,警方循线逮到罗男,他供称因缺钱还债,才会抢夺金饰变卖。

检察官认为,榔头是用来敲碎玻璃,不是用来威胁、殴打被害人,依刑责1至7年的加重抢夺罪起诉,不过台中地院认为,抢夺是乘人不备或不及抗拒而夺取,强盗是施用强暴胁迫使人不能抗拒而夺取,罗男持榔头敲击玻璃、离去时还敲破玻璃门,是强盗不是抢夺,依强盗罪判处9年,罗男不服上诉。

台中高分院认为,罗男持长逾30公分,宽约13公分铁质榔头,至第二家银楼猛敲展示柜,造成独自顾店店员与其2岁女儿,内心极度恐惧,不敢对抗,罗手持大榔头猛力敲击玻璃,是使用强暴手段压制店员,以达不能反抗程度,维持原判,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