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子卻成凶宅 彰化房東不甘心 向家屬求償120萬

彰化县一名房东将房子出租给林姓男房客,但男房客把房子给另一名女子住,女子却在屋内烧炭自杀身亡,房东不甘房子变成凶宅,要求男房客及女子儿子要赔偿房子减损价值的损害120万元,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认为,死者的自杀行为,应非故意损害房东财产利益,因此判免赔。

判决书指出,彰化一名房东去年7月将房子以每月1万2千元租给男房客,男房客将房子给另一名女子住,但女子却在入住后一个多月就在屋内烧炭身亡。

房东认为,房客自杀,让他的房子成为凶宅,造成日后难以出租或出售,也让其房子价值减损,因此以其房子市价的35%约120万元为减损金额,男房客向他承租房屋,本应尽管理人之责,但却发生憾事,因此向承租的男房客与入住死者儿子求偿120万元。

不过法官认为,自杀行为几乎非自杀者所能自我控制,于自杀之时,仅剩存活与否之意念,何来对损害房屋价值之想像,也难以认为自杀者对致生房屋贬值,难谓具有间接故意。

判决书指出,该自杀行为并未造成房屋外观形体毁损或实体破坏或使用功能之减损、丧失,难认构成民法第432条、第433条规定所称之「租赁物毁损、灭失」,因此判决男房客及死者儿子免赔。

彰化县一名房东出租房子,房客却在屋内自杀身亡,房东不甘房子成为凶宅,向房客及家属求偿120万元,彰化地方法院判免赔。记者林宛谕/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