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恩案国赔求偿1元 法院这理由驳回确定
新北市中和2岁男童「恩恩」因新冠确诊病逝,恩恩爸质疑新北市政府延误送医害死儿子,提出国赔诉讼败诉后,新北地方法院亦驳回,判决确定。(资料照)
新北市中和2岁男童「恩恩」因新冠确诊病逝,恩恩爸质疑新北市政府延误送医害死儿子,提告市长侯友宜4名官员过失致死等罪,4人皆不起诉后,恩恩爸提出国赔诉讼,求偿1元。新北地院板桥简易庭日前判决驳回,经恩恩爸上诉后,新北地方法院再驳回,判决确定。
恩恩去年4月因新冠肺炎去世,恩恩爸认为新北市府自创的「确诊者要卫生单位同意才能派救护车」,导致救护车81分钟后才抵达,送医过程延误。
简易庭审酌两造当事人主张、抗辩及相关证据后,认为恩恩爸未就恩恩死亡,提出相关医学资料或足以建立「相当因果关系」存在的证据,难认与新北市府公务员的不行为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恩恩爸不服提出上诉,主张国赔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法院判断相当因果关系时,应以国家机关不作为是否致人民于文明社会中所不应存在危险为基准,原审法院仅以被害人纵使及时送医,亦无从挽回生命作为驳回依据,与最高法院认定的国赔特殊侵权行为抵触,判决违法。
恩恩爸并指摘,原判决审酌新北市府怠于作为与「恩恩爸目睹最亲近家人遭受剧烈痛苦长达81分钟」所受损害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理由不足。
新北院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指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一切事实后,为客观的事后审查,若发现一般情形下,有此环境、有此行为的同一条件,均可发生同一结果,该条件即为发生结果的相当条件,行为与结果即有相当因果关系。
合议庭认为,新北市府已证明纵使其未怠于执行职务,恩恩爸仍不免发生损害,不符国家赔偿责任,加上即使国赔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恩恩爸仍应尽举证责任,因此恩恩爸上诉指摘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理由难以认定有理。
合议庭并指出,恩恩爸指摘原判决未审酌新北市府怠于作为与「恩恩爸目睹最亲近家人遭受剧烈痛苦长达81分钟」所受损害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理由不备部分,认为判决理由不备非准用民事诉讼法小额上诉规定,并不合法。
合议庭综上所诉,认为恩恩爸上诉无理由、不合法,不经言词辩论驳回,判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