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妻与异性同住求偿百万 「这原因」遭法院驳回
阿德怀疑小美另结新欢后,委托征信社调查,发现小美于112年1月与一名男子阿勇参加诊所聚餐,席间并肩而坐。(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新北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指控妻子小美(化名)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一名男子阿勇(化名)有亲密互动,甚至让对方借宿,声称此举已侵害配偶权,诉请小美赔偿精神损害100万元。不过,法院审理认为,阿德举证不足,且小美与阿勇的行为未超出社会一般容忍范围,判决驳回阿德的请求,可上诉。
阿德主张,他与小美于110年12月结婚,但小美于111年10月开始要求离婚,甚至搬离共同住所,逼迫阿德签字。阿德怀疑小美另结新欢后,委托征信社调查,发现小美于112年1月与一名男子阿勇参加诊所聚餐,席间并肩而坐,聚餐结束后携手返回小美住所,互动宛如热恋中的情侣。阿德认为小美的行为已违反婚姻诚实义务,严重侵害其配偶权,要求小美赔偿100万元精神损害。
对此,小美否认侵权,强调阿勇为美国友人的子女,两人早在婚前即因聚会熟识,阿勇只是来台旅游顺便借宿以节省住宿费。她表示,两人在餐聚中仅是普通好友互动,聚餐后对方询问是否能借宿沙发,基于多年友谊便同意。她强调,两人行为仅限于朋友间往来,并无不当之情爱或性暗示。
小美也指出,阿德提供的影片中仅能看出短暂勾手,并无牵手、拥抱或亲吻等亲密举动,这样的互动不超出社会一般对好友的认知范围,无法证明有侵害配偶权之行为。
法院审理后指出,民法规定配偶应互守诚实义务,若一方行为不诚实并破坏婚姻圆满,构成侵害配偶权,另一方得请求损害赔偿。然而,侵权成立须举证,阿德提出的影片及截图仅能证明小美与阿勇曾同住一室,但无法证实两人有超出一般朋友界限的行为,也无其他具体证据显示小美有情感或性方面的不当举动。
法院认定,小美与阿勇互动虽略显亲密,但未达侵害配偶权且情节重大的程度,阿德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难以成立,遂判决驳回阿德诉讼请求。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