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制度将更完善 台商应调整资金安排和投资架构
▲财政部有意在海外资金专法落日之后,让CFC紧接着上路。(图/记者陈韦帆摄、示意图)
境外资金汇回专法于立法院临时会三读在即,近日财政部释出考虑立委提议,在境外资金专法(海外资金回台专法)落日后施行「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则CFC预计最快可能于2022年施行。勤业众信会计师事务所表示,政府有给予企业及个人缓冲期,以调整境外资金及投资架构。
CFC是近年我国建立的反避税制度,所谓CFC的制度是针对国内企业在租税天堂拥有、并具有实质控制力的关系企业,为了避免借由递延课税或规避税负,当年的获利即使未分配给国内母公司,也视为当年的投资收益课税。
CFC又分为营利事业CFC与个人CFC,以投资租税天堂企业的50%的股权、或者对该企业有实质影响力,或者个人、配偶及二等亲以内的亲属持有该企业股权超过10%以上,都应该计算投资收益、营利所得课税。
反避税的另一个制度是实际管理处所(PEM)制度,主要针对实质管理、决策地点在台湾,却设在境外的外国企业,一旦被认定实际管理处所在台湾,其境外控股公司及纸上企业,都得视为国内企业课税,也就是利用国外的空壳公司避税,也会被盯上。
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陈惠明指出,立委提议CFC脱钩PEM率先施行,惟自2018年底起,开曼及英属维京群岛等境外公司陆续发布「经济实质法案」以来,台商关注PEM更甚于CFC。
主要原因在于,受经济实质法案影响的境外公司,可否申请认定为实际管理处所在境内的营利事业,以申请为台湾地区税务居民,而主张豁免经济实质测试。然而,由于PEM尚未施行,台商无法以前述方式主张为经济实质法案的豁免个体,因此,不少台商进而思索评估,是否要成为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务居民,其中,询问度较高者为香港。
陈惠明表示,既然台商实际管理处所大多在台湾,成为台湾税务居民较符合经济实质,因此PEM的施行或可为台商提供经济实质法案另一个解套方案。
海外资金专法即将通过 反避税制度有上路压力
勤业众信认为,境外资金汇回专法先施行,对于个人或营利事业汇回以往累积在境外的资金或盈余,可透由租税减免的诱因将其导入国内的实质投资,同时,税捐稽征机关亦可借此掌握纳税义务人海外转投资及金融帐户资讯。
然而,届时境外资金汇回专法落日后,若未施行CFC,则税捐稽征机关虽有课税资讯,又回到过去只要境外公司的盈余不办理分配,则税捐稽征机关仍无法课税,造成租税的不公平。
个人及营利事业应注意,国际反避税趋势已不可逆,在BEPS各项行动法案、CRS、CFC及PEM制度,以及经济实质法案等冲击下,利用境外免税天堂公司避税已非正办。
随着CRS金融帐户资讯交换网络布建,以及CFC和PEM陆续施行,台商应尽速着手评估各项反避税机制,对于境外资金、投资架构及税负安排可能产生的冲击,并适当调整因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