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政府共有研发成果 营业人要税

财政部表示,营业人与政府机关签订研发合约,依规定向政府机关请领研发计划补助款,若研发成果归给政府机关所有、或由政府机关及营业人公同共有,则该项补助款为因提供劳务而取得的代价,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开立统一发票

官员表示,营业人取得政府补助款因素多元,如非因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而获得者,即研发成果全部归营业人所有者,可免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征营业税;但若取得补助费用的研发成果归政府机关所有、或由政府机关及营业人共有,则属于提供劳务予政府单位而取得的代价,为销售劳务行为,应课征营业税及开立发票。

举例来说,甲公司于2010年间,和政府机关签订补助科学教育影片制作计划合约,该合约书中载明影片完成后,由甲公司与政府机关双方合法共有著作财产权

官员解释,依财政部1992年8月11日台财税第810322314号函释规定,甲公司取得的补助费用是因提供劳务而取得的代价,属于营业税课征范围,应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列的劳务承揽业,以收款时为开立凭证时限。然而,甲公司于2013年经稽征机关调查后,始补申报及补缴营业税,不符合《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自动补报补缴免罚规定,故对甲公司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