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发行非个股权证将设限
有鉴于华南永昌证券今年3月因发行大量指数型权证,致出现大幅亏损,证交所近日完成「认购(售)权证上市审查准则」第11条修正,明订发行人(证券商)发行连结指数型或期货型为标的之权证,包括上市柜权证发行市值,不得超过发行人可发行额度的30%,避免因集中度过高产生风险,此新规定自明(110)年1月4日起上路。
华南永昌证券因发行指数型权证金额庞大,致第1季台股指数重挫至3月下旬,随后又大幅拉升,造成华南永昌发行的指数型权证避险不及,造成巨额亏损,证交所针对此情况,决定对发行指数型及期货型权证设立上限,此审查准则修正,也被视为华南永昌条款。
证交所说明,此次修改审查准则有二重点,一是强化对权证发行人管理与警示机制,订定发行人发行连结指数或期货为标的之权证,其发行金额与已发行而未到期标的为指数或期货之上市、上柜权证发行市值合计数,不得超过发行人可发行额度30%,控管该等发行标的因集中度过高产生风险。
第二个重点是,现行指数型权证之标的结算指数计算方式,属存续期间届满者,是采收盘前30分钟内,所有揭示之标的指数简单算术平均数计算,属牛(熊)证达下(上)限点数而提前到期者,采该权证最后交易日之次一营业日标的指数之简单算术平均数计算。
证交所指出,集中交易市场收盘前5分钟采集合竞价,仅收盘时揭示股票收盘价格,虽然该5分钟指数均无变动,但仍持续每5秒揭示1次,但实际上这5分钟内除最后一笔之外,其余指数都停留一样,没有变动(因为股票没有撮合)。
证交所说,经参考期货交易所股价指数类契约最后结算价计算方式,其是以收盘前标的指数于下午1时(不含)至1时25分(含)揭示之资料并加计最后一笔收盘指数,采简单算术平均计算,因而,调整指数型权证之标的结算指数计算方式,采一致性之做法,收盘前5分钟内之标的指数,仅将最后一笔收盘指数纳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