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年度牽動未分配盈餘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若变更会计年度,例如从历年制改为特殊会计年度,应注意未分配盈余申报规定。
北区国税局指出,公司变更会计年度,在变更日前未满一年的未分配盈余,应依《所得税法》规定并入变更后会计年度的未分配盈余计算,并在期限内申报。
至于变更前,其余年度尚未办理申报的未分配盈余,应以个别年度为基础,按原属会计年度,同样要在规定期限申报。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会计年度原采7月制(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报经稽征机关核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改采历年制,依规定,变更日前未满一年期间的未分配盈余,应并入变更后的2022年未分配盈余计算。
而甲公司2020年的未分配盈余,应按原属会计年度(7月制),在期限内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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