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合報未分配盈餘 次年度虧損不得併計扣抵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企业若采连结税制,母、子公司合并申报未分配盈余时,在减除「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一年度亏损」项目时,各公司损益须个别计算,不可合并扣抵。

台北国税局说明,营利事业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业并购法》规定,母、子公司合并申报未分配盈余时,针对盈余计算可合并计算,但如果各公司有减除「次一年度亏损」时,子公司的次年度亏损就不能用来抵母公司的盈余。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与子公司A公司采连结税制,合并申报108年度未分配盈余,甲公司未分配盈余9,500万元,A公司有税后净利180万元,次年度亏损5,400万元,甲公司合并申报时,加计了A公司的180万净利,但减除了A公司次年度亏损,导致多减了5,220万元,遭国税局以5%税率补税26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