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侦组遭废除 绿党团:避免叠床架屋、回归刑讼常轨
立法院18日三读修正《法院组织法》第63条之1条文,修正重点包含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为办理重大贪渎、经济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案件需要,得借调相关机关之专业人员协助侦查;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检察官执行前项职务时,得经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总长之指定,执行各该审级检察官之职权,不受同法第62条之限制;本条修正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民进党团指出,此次修法删除了上开条文中最高法院检察署设立特别侦查组之法律授权依据,并酌予修正其余现行条文内容,主要理由包含,对于检察机关所为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原本我国刑事诉讼法上对该等处分设有救济制度,即「告诉人声请再议制度」与「检察官职权送再议制度」;然特侦组在组织上既隶属于最高法院检察署,已无上级检察机关,自无法依刑事诉讼法之再议制度予以救济。此项缺漏,实有碍于人民受宪法第16条保障之诉讼权本旨,则设立在最高检之特侦组自有废止或调正之必要。
民进党团表示,其次,有鉴于美国特别检察官制度与韩国大检察厅中央搜查部之实施成果不彰,且发生与我国特侦组相类似之政治上纷扰,后续亦相继废除该等组织机制,本次修法参考日本针对贪污渎职、大规模逃税与经济犯罪等事件,设立地方检察署层级「特别搜查部」之经验,将原本我国法院组织法第63之1条第3项明定特侦组办理重大贪渎、经济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案件,得借调他机关专业人员协助之权限,改隶为高等法院检察署(含高等法院各分院检察署)之权限,一方面避免最高检特侦组与法务部及高等法院检察署所建构之案件稽催管考制度脱钩,另一方面避免前述特侦组设立在最高检无从再议救济之制度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