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瞎扯「试用不加劳保」 员工上班车祸无赔偿

▲ 上班途中车祸重伤,如今无劳保可赔偿。(图/东森新闻提供)生活中心综合报导高雄一位古小姐,曾任职百货公司单车用品专柜,但对方一开始以试用期还没做满3个月为由,表明无法帮她投保劳工保险未料一个多月后,古小姐在上班途中发生严重车祸,导致颜面以及右大腿骨折伤势,但她却因为没有劳保无法申请补助,至今也因为没有工作,丧失申请职灾赔偿资格。对此,原公司却反控,当初是古小姐不愿提供身分证,形成双方各说各话的局面

在上班途中发生重大车祸,造成古小姐身体多处重伤,颜面跟右大腿骨折,经紧急开刀后,脸部仍显得相当肿,右大腿也留下长达20公分疤痕,养伤已经快半年,到现在走路仍然一跛一跛。虽然幸运捡回一条命,却因为没有劳工保险,现在得独自面对庞大的医疗费用

古小姐指控任职的单车用品公司,起初就以「试用期未满3个月」为由,拒绝帮她投保。所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正当车祸事故发生后,她却因为没有劳保而被拒于门外,害得她无法申请医疗补助以及职业灾害赔偿,损失相当惨重。

为避免口说无凭,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古小姐特别提出劳工局调解委员会录音档案做为存证,说明资方的确是以「试用期未满三个月」为由拒绝为她加保,也直接否定了前东家反咬一口,说当初是她不愿提供身分证让公司办理保险的说法。经过调解委员会处理,双方至今仍无法达成共识,古小姐也因此丢了工作,现在她想捍卫自己的权益,只能寻求法律途径一途。

事实上,依照劳工保险条例第11条规定,各投保单位应于其所属劳工到职、入会、到训、离职、退会、结训之当日,列表通知保险人;其保险效力之开始或停止,均自应为通知之当日起算。又劳工保险条例并无试用期间免加保之规定,因此试用员工仍应于到职之当日申报加保。

公司与新进员工约定先行试用是常见的情形,但劳保为在职保险,无论是否约定试用期间,上班第1天就是受雇员工,当天就必须办理加保手续,保险效力从申报当日的零时起算。如果没有在到职当天申报加保,一旦被查到,除了雇主会被核处罚锾外,被保险人的保险效力,还要改从申报的第2天起算,无法追溯至到职当日加保。劳工如果因为单位迟延申报加保,以致领取给付的权益受损,雇主必须负责赔偿。

简单的说,从头到尾根本没有所谓的「试用期间免加保」的不合理规定,即使是试用员工,雇主仍应于员工到职当日主动申报加保。劳委会表示,不论员工是否做满三个月,或是没有提供身分证,都不能当成资方没帮员工投保劳保的理由,每位人都应该主动关心自己的加保情形,不让权益睡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