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嫖娼被抓,公司开人,员工辩称事情发生在下班后,和工作无关,法院:公司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事件回顾:员工中午嫖娼被抓,公司将其辞退
萧封(化名)系江苏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月基本工资为16522元,其他津贴2478元。
2023年2月26日中午,萧封在酒店房间内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
2月28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萧封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并在决定书送达后,送至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期限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
公司了解到萧封被拘留的事实后,于4月1日向其工会委员会与萧封送达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奖惩制度,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款,自2023年4月1日起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工会于同日回复“同意”。
当事员工辩称:嫖娼发生在下班后,与生产无关
2023年5月,萧封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6000元。仲裁委审理认为:
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萧封被行政拘留或处罚,且萧封当庭否认受到行政处罚,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充分,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961.56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认为:
公司了解到其受到行政处罚被公安机关拘留。但因客观原因公司无权调取行政拘留决定书,请求法院调查收集。
萧封确实受到行政处罚被公安机关拘留,依据《员工手册》第4.18项规定,“四、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有下列情形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公司将随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教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行政处罚者。”《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并交由萧封签收。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支付赔偿金。
萧封辩称:
员工手册中关于治安处罚达到严重违反制度的规定,过于苛刻,对于劳动者的处罚明显过重。
嫖娼行为发生在下班后,显然与生产无关。该制度不能约束员工下班后的行为。
法院判决:公司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分别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有下列情形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公司将随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4.1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教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行政处罚者。”
本案中,2023年2月28日,萧封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公司于2023日4月1日解除与萧封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且公司的规章制度已履行了民主制定程序,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故公司无需向萧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961.56元。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驳回萧封的全部请求。
案号:(2024)苏0902民初561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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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