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员工有“前科”后,公司将其开除,法院如何判?

特保入职单位9个月后,因有前科被公司开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5月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隐瞒犯罪前科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上海金山法院介绍,该案中,小王经介绍入职了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入职后被派遣到一家单位担任特保。工作九个月后,公司安排小王考保安证,在送考过程中,公司发现小王在入职之前就有被公安机关查处的记录,无报考资格。公司随即向小王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王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王的上述请求。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结果不服,遂诉至法院。

劳务派遣公司认为,公司与小王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因小王没上过学,所以是保安队长代签的字,所以不应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此外,保安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国家对于保安员的资质有明确要求。小王入职时故意隐瞒其有犯罪前科的事实,骗取入职。公司在得知真相后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完全合理合法。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小王受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从事劳务派遣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小王提供的劳动系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所以小王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保安队长代小王签署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法院表示,这取决于小王是否授权保安队长签署劳动合同,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劳务派遣公司一方,在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所以本案中保安队长代小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对小王并不产生效力,应认定为未签署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关于劳动关系是否是违法解除。法院认为,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仍需对其解除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负有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应聘条件的审查义务,隐瞒前科事实需要以劳务派遣公司尽到了调查、询问义务为前提。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调查、询问义务,故小王无需主动告知劳务派遣公司其前科。而且原告劳务派遣公司,并非保安服务公司,在发现小王不适宜担任保安岗位后,可对其岗位进行调整或者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而公司选择径行解除了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上海金山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劳务派遣公司的全部诉请,确认小王与劳务派遣公司在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定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400余元,以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万余元。

法官: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上海金山法院朱泾人民法庭二级法官王文表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有前科的劳动者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自主择业,若用人单位随意设置不合理的聘用条件,可能涉嫌就业歧视,影响到该群体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在实践中,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以用人单位对此提出询问或明确要求为前提。用人单位并未询问或明确要求的,劳动者无报告义务。这样才能保持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平衡。

如果在劳动关系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应如何处理?

王文认为,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不在试用期间,则需要区分是否是劳动者故意隐瞒的情况。若是劳动者故意隐瞒自身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该劳动合同无效。

若并非劳动者故意隐瞒自身情况,劳动合同仍然是合法有效,不得随意解除,此时属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