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撞铁卷门「请假遭解雇」 女员工怒告公司获赔金额曝

黄姓女子不满告上公司,高雄地院判公司要给付资遣费、应付薪水共28万余元。可上诉。(本报资料照)

黄姓女子在高雄1家文具店工作,去年6月晚上下班时撞上门市铁卷门,被诊断出有脑震荡,但却被公司拒绝申请职业伤病假,因此用排休和特休请休,最后以连续旷职3天为由解雇,气得黄女提告,但公司也喊冤。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女公司不予准假已违反劳基法,判公司要给付资遣费等共28万余元。可上诉。

判决指出,黄姓女子于2004年在高雄1家文具店工作,月薪3万7000元,去年6月29日下班时,因后门铁卷高度过低,导致她撞上且有脑震荡,后续到医院就医,并于7月25日起开始请假及住院,因公司拒绝她申请职业伤病假,因此均以排休假及特别休假方式请休。

接着她于同年8月21日休假,8月22日至9月14日上班,9月15日及16日休假,就在9月17日上班时她登打假单,排定9月18日至9月30日为特别休假,并记载请假事由为撞到分公司后门铁卷门,导致重度脑震荡并进入慢性脑震荡,但经公司纪录「作废」而不予准假。

该公司于同年9月22日使用通讯软体LINE通知黄女9月18日、19日及21日连续3天未出勤,将依公司规定办理,但她指出自己有出示诊断书,表示医生要她再休养一个月,但公司以连续3天应到班而未到班,将她解雇。且还是于她向高雄市政府劳工局申请劳资争议调解期间终止劳工契约。黄女不满提告,要求公司得开立非自愿离职证明书,并给付工资、资遣费及提拨劳工退休金。

公司反驳表示,当时她撞上门时并未告知任何人,也没有提出职灾申请,直到她申请劳资争议调解时才知情,并无拒绝申请职业伤病假,加上黄女代接主管业务,适逢门市举办开学活动期间,她未事先告知有休长假,等到请假前一天才登打假单,导致人手无法因应,响该部门销售业绩,造成被告营运上急迫困难,构成权利滥用。

高雄地院审理时,依据劳基法,劳工本来就有排定特别休假权利,雇主只能跟劳工协商调整,劳工也可以拒绝协商,只能回归劳工指定特休期日,且黄女是因为脑部受伤才会排特休请假,雇主却罔顾她的健康,以影响营运为由不予准假,已违反劳基法规定。

另外,黄女曾于去年9月16日、19日提出劳资争议调解,公司却在调解期间将她解雇,已违反相关规定。高雄地院法官计算后,判公司应给付资遣费26万5167元,另外,解雇前薪资共2万1189元也应给付给黄女,合计约28万余元,也要提拨9936元至黄女劳工退休金个人专户中,并发给非自愿离职单。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