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周孕妇腹痛请假安胎遭解雇 公司判赔5万还复职
桃园市1名妇女去年怀孕33周因腹痛、子宫收缩,公司请假安胎2周,公司不准假还以旷工将她解雇,法院判雇佣关系存在,且公司要赔偿5万元。(赖佑维摄)
桃园市1名妇女去年怀孕33周因腹痛、子宫收缩,医师建议在家卧床安胎2周。她向公司请假被拒绝,但仍决定在家安胎。公司认为她旷职超过3天解雇。法院认为,妇女已经请假,确认双方雇佣关系存在,公司也要赔偿妇女5万元,可上诉。
妇女提告,指担任公司业务助理,去年底因为怀孕33周腹痛、子宫收缩就医,经建议在家卧床安胎2周,妇女当天以Line检附诊断证明,隔天以电话、电子邮件向公司请假,但公司却称未依劳工请假规则不准假,并要求员工调职,妇女因继续请假,公司为此终止劳动契约。
妇女出示医院回函,医师建议宜卧床修养2周,足见有安胎修养必要,且公司也自承妇女曾以Line通知需请安胎假2周,也有以电话、电子邮件请安胎假,确实已经完成请假手续。妇女又说,就算是她请假手续未完备造成旷工也是有必要性,而非是「无正当理由」。公司不得终止双方劳动契约,因此解雇妇女并不合法,双方雇佣关系仍然存在。她也认为违法解雇,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
该公司则称,医院是建议「宜」安胎,并非「需」安胎,因此考量妇女健康及能力,为妇女安置其他适当工作,且给予调职通知,但妇女没有报到,也没请假,公司与妇女联系,也未获得回应,因此终止劳动契约自属有据。
法院认为,妇女事发以Line通知公司员工,隔天也有电子邮件给公司附上诊断书请假,可知公司知道妇女要请假。审酌妇女当时怀孕33周,属于早产产期,且子宫收缩,基于维护母体与胎儿健康,本不宜下床走动。妇女以Line、电子邮件通知公司,也符合公司工作规则及劳工请假规则。
法院又说,公司称请假不完整,但是这只是妇女应该事后补办完备程序而已,公司后来调动通知中,也没提到应于何时完备请假手续,却因妇女3天没上班终止劳动契约,实有速断之嫌。因此法院认为公司终止劳动契约,于法无据。
法院指出,而公司拒绝劳工安胎休养,且对劳工不利处分时是基于性别歧视意图,妇女已经办理请假手续,公司终止劳动契约并不合法,认为赔偿5万精神抚慰金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