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撞铁门脑震荡请假被炒 女怒提告

黄姓女子被解雇后告公司,法院审理后判公司要给付资遣费、应付薪水共28万余元。(本报资料照片)

黄姓女子去年6月于文具卖场下班时撞上铁卷门,被诊断出有脑震荡,申请职业伤病假却被公司拒绝,因此她用排休和特休请休,后续被以连续旷职3天为由解雇,气得黄女提告,但公司也反驳。法院审理后,认为不予准假已违反劳基法,判公司要给付资遣费等共28万余元。可上诉。

判决指出,在高雄1家文具卖场工作黄姓女子,去年6月29日下班时,因后门铁卷高度过低,导致她撞上被诊断有脑震荡,于7月25日起开始请假及住院,指公司拒绝她申请职业伤病假,因此以排休假及特别休假方式。同年9月17日她上班时,排定9月18日至9月30日为特别休假,经公司纪录作废而不予准假。

结果9月18日至21日期间,公司以她连续3天未出勤解雇,但她认为有出示诊断书,需再休养一个月,且还是于她向劳工局申请劳资争议调解期间,不满提告。

公司反驳,事发时她并未告知任何人,也没提职灾申请,直到劳资争议调解时才知情,无拒绝申请职业伤病假,适逢门市举办开学活动,她未事先告知休长假,请假前1天才登打假单,导致人手无法因应,响该部门销售业绩,造成营运上急迫困难。

高雄地院审理时依据劳基法,劳工本来就有排定特别休假权利,雇主只能跟劳工协商调整,劳工也可以拒绝协商,只能回归劳工指定特休期日,且黄女是因受伤才会排特休,却罔顾她的健康,以影响营运为由不予准假,已违反规定。

另外,黄女去年9月16日、19日提出劳资争议调解,公司却于调解期间解雇,违反相关规定。高雄地院法官判公司应给付资遣费26万5167元,解雇前薪资共2万1189元也应给付,合计约28万余元,并提拨9936元至劳工退休金个人专户中,发给非自愿离职单。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