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最老死刑犯仅「孤证」定谳 监委吁:再审或非常上诉
监委王美玉(右)、高涌诚(左)20日在记者会上表示,发生在民国79年杀警案的死刑犯王信福,经调查发现,王信福被判死刑主要证据是已遭枪决的同案被告陈荣杰反复不一自白供词,警方扣案凶枪为右轮手枪,送鉴定有无王信福指纹时竟变为左轮手枪,重要证人遭刑求,王信福通过测谎。国家机器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必须遵守严格的正当法律程序及要有严格的证据,尤其死刑是重典极刑,不能只采用缺乏真实性担保的孤证,显过于草率,吁请法务部研议提起非常上诉及再审。(陈君玮摄)
王信福是全台湾年纪最大的死刑犯,1990年无端卷入卡拉OK杀警案,遭判死刑定谳。监委王美玉、高涌诚今开记者会,监委指出,王被判死定谳,仅是依共犯陈荣杰和吴姓证人证词,但陈荣杰后续多次翻供,且已伏法死无对证,吴姓证人则多次声称是遭刑求下回答,该案仅依「孤证」死刑定谳,依大法官解释和宪法法庭判例,不得作为有罪断论依据,吁请法务部研议提非常上诉及再审。
王信福1990年因与陈荣杰等人至嘉义船长卡啦OK店唱歌喝酒后,发生2位警员被枪杀事件,当时检察官起诉认定王朝黄警开一枪后,将枪交予陈,并指躺于座椅上的吴警称「结(干)掉这一个」,陈随即开枪,导致2警死亡。
不过,历届法院认定,王将手枪交给陈荣杰,「扶着陈的手肘指着2警称『结掉这二个』」,陈后续对2警各射一枪致死,而陈荣杰1992年已伏法,王信福逃亡后2006返台被逮,2011年死刑定谳;监委认为,王信福被判死刑主要证据是来自共同被告陈荣杰的反复不一自白供词,缺乏真实性担保,不具有证据能力。
王美玉提出三点建请非常上诉的理由,第一、司法院93年释字第582号解释、宪法法庭112年宪判字第12号判决主文,诘问权是法院论断主要证据,但王信福案审理时,无法对陈荣杰行使对质诘问权,陈的证述应不具有证据能力,也不能作为有罪论断依据。
第二、王被判有罪的关键证据是陈荣杰警询时称「王信福扶着我的手肘大声说『结掉那二人』」,但在场下是都无法证称,王有命令陈,也未有「扶手肘」的动作,且陈后续陆续翻供,称是与王各开一枪杀人,显示陈的说法极不稳定,可信度极低,且其作为被告,利益本身就与王冲突。
第三、历审判决引述,本案的吴姓证人虽曾称,王案发前曾交「一样东西」给陈,但吴后续在法院曾称,被警察刑求,监院访谈后,吴男也再度证述遭刑求,若违正当法律程序则无证据能力,应循非常上诉程序谋求救济。
王美玉也提出三点再审理由,分别是「测谎专家就王信福原测谎图谱重新判读认为无不实反应」、「当时扣押的凶枪无采集指纹,且判决左轮、右轮手枪不分」、「确定判决中提供凶枪的李男,投案时称与陈无联络,但陈荣杰却称李和王见过两次面,供词不符」。
王美玉强调,死刑卷宗应永久保存,但保存于嘉义地检署9卷录音带却消失,王信福曾委任辩护人向高分院声请调阅录音带,经该分院函复表示并无该卷之外放录音带,监院后续调阅也称没有,重要证物消失,法务部应追究责任。
高涌诚表示,本案不仅「孤证」判决有疑虑,就连起诉、判决认定原因也不同,若依历届判决,王拉陈的手肘指使开枪,如何能一枪一位正中眉心,恐有违经验法则。
另外,高涌诚也提及测谎部分,先前刑事诉讼法修正时,司法院和监察院都不认测谎有证据能力,但法务部坚持,测谎应作为证据,最后司法院认为,测谎可作为对被告有利的参考,但法务部后续又认为测谎没过也是不利证据,呼吁法务部立场一致化。
对于王信福等37名死囚声请死刑违宪审查,宪法法庭4月23日将开庭辩论。高涌诚说,虽然辩论是针对法理,但监察院认为王信福是冤案,调查报告还是会送宪法法庭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