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华炒股案判决 监委促法务部提非常上诉

监察院。(本报资料照片)

监察委员林国明、张菊芳、王丽珍、苏丽琼今(13)日表示,台中高分院针对「应华炒股案」的更审判决改判被告翁茂钟等人涉嫌违反证券交易法部分无罪有违背法令之处,且有漏未判决背信罪,监察院司法及狱政委员会于12日通过4位监委所提调查报告,促请法务部转所属研提非常上诉。

监委表示,被告翁茂钟等人经台中地检署以违反证券交易法等罪,提起公诉,案经台中地方法院、台中高分院审理,第一、二审原均判决有罪,处有期徒刑8年不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台中高分院改依商业会计法不实填制会计凭证罪,判处被告等人有期徒刑8个月,减为4个月,得易科罚金,且违反行为时证券交易法第155条第1项第3款、第4款、第6款(现为第7款)部分改判无罪,检察官未再提起上诉,全案定谳。

监委指出,因有民众向监察院匿名检举翁茂钟疑似透过关说,使更审判决就涉嫌违反证券交易法部分改判无罪,检察官竟诡异不再上诉等情,前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石木钦与翁茂钟不当往来,遭监察院弹劾移送惩戒后,应华炒股案更审判决究有无违背法令或再审事由更引发社会关注,因此展开调查。

监委表示,应华炒股案被告等人谋议订定底价,支付佣金委托作手操盘,利用集团投资人帐户买进卖出股票,明显异于常情,与被告声称纯为筹钱还债之说法未合,又监听译文显示被告等人确有商谈操纵买卖,且操盘期间价量分析异常,综合各项事证判断,是否具有操纵行为及意图,核属有疑。

监委指出,本案确定判决遽以「卖股偿债为真」、「应华公司股票为小型股成交量有限」等理由,认定被告主观上无操纵意图,与司法实务长期以来综合客观行为认定是否具有主观不法意图的判断基准及学说见解有所不同,除有适用法则不当、理由不备等判决违背法令,相关争议与统一适用法令有关,且具有原则上重要性,故请法务部转所属研议提起非常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