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否合憲 大法官曾3度表態

死刑释宪案4

宪法法庭23日将针对死刑释宪案言词辩论,改制前的大法官会议曾做出超过800个解释案,其中第194号、263号、476号解释与「死刑」有关,都认为与死刑相关的规定与宪法尚无抵触。

包括王信福等37名死囚认为,刑法第271条第1项(杀人罪)死刑规定及有重要关联的刑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的主刑种类「死刑」,抵触宪法,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宪法法庭订于23日上午10时进行言词辩论。

死刑存废一直是台湾社会关注的焦点,民国70年代,有民众对于「戡乱时期肃清烟毒条例」规定贩卖毒品者处死刑,声请释宪。

大法官会议于74年做出释字第194号解释,认为烟毒条例立法固严,但戡乱时期为肃清烟毒,以维护国家安全及社会秩序的必要而制定,并无抵触宪法。

民国78年间,「反共义士」马晓滨等3人涉嫌掳人勒索,得手后释放肉票,但涉犯「惩治盗匪条例」掳人勒赎罪,是唯一死刑,引发社会关注。当时人权团体等纷纷为马晓滨等人请命,认为他们未伤害肉票,罪不该死,3人也委由律师声请释宪。

大法官会议于79年间做出释字第263号解释,认为惩治盗匪条例为特别刑法,对意图勒赎而掳人者,不分犯罪情况及结果如何,概以死刑为法定刑,立法甚严,但若有情轻法重,裁判时可依刑法第59条酌量减轻其刑;如果有未经取赎而释放被害人者,也可依刑法规定减轻其刑,足以避免过严刑罚,与宪法尚无抵触。

另外,一名台北地方法院陈姓法官审理贩毒案时,认为肃清烟毒条例和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中有关死刑、无期徒刑的法定刑规定,违背宪法比例原则、罪刑相当原则、平等原则及生命权保障原则,声请释宪。

大法官于88年做出释字第476号解释,认为两法关于死刑、无期徒刑的法定刑规定,是本于特别法严禁毒害的目的而为的处罚,乃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及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无违宪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