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女子婚后拒绝同房,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上海法院判了

有人说婚姻的本质就是等价交换,若是男女双方站在对等的位置上,婚姻就能弥补对方的缺点,让婚姻“物超所值”,但婚姻交换的前提是爱情,然而男女之间的爱情却无法交换。

2010年上海就发生了一起因“交换”婚姻而引发的悲剧,女子结婚两年拒绝同房,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丈夫的行为是否构成QJ罪呢?

孙建军是土生土长的上海人,家境虽然不是特别优渥,但也衣食无忧;父母对他最大的期望就是结婚生子,传宗接代;因此从他大学毕业,父母就给他安排各式各样的相亲会,可孙建军没有一个看得上眼,不是相貌差了,就是身高矮了,几经波折,还是单身一人。

2006年10月,亲戚又介绍了一位门当户对的相亲对象。

相亲对象叫金红霞,个子有1.7米左右,长得非常漂亮;孙建军对她是一见钟情,对她展开了热情攻势,鲜花、吃饭、看电影,甜蜜情话,他能做的都做了,可金红霞总是爱搭不理,似乎没有谈恋爱的心思。

双方的家长虽然没有介入,但一直希望两个人能在一起。

金红霞的父亲为人强势,说一不二,有点大男子主义,家庭成员都比较怕他,金红霞也是因为父亲的缘故不敢提“分手”,之所以若即若离,全是因为拆迁款。当父亲听说拆迁项目下来后,就催促着金红霞赶紧结婚生子。

只要金家能多一个人,就能多分一份拆迁款,不过这两年拆迁项目一直未能落实,这才任由两人先谈恋爱。

2008年9月,金家得到了确切消息,金父让金红霞结婚,否则就断绝父女关系,只要拿到拆迁款,他也会同意两人离婚,金红霞从小到大都是懂事的女儿,这次也不例外,她同意了这个荒唐的提议。

金红霞主动邀约孙建军,两人的关系发展迅速,先是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短短几天婚姻就提上了议程。

孙建军一直以为是自己的坚持换回金红霞的真心,双方父母也非常开心,婚姻进行的相当顺利,新婚夜本该是两人独处的时光,然而金红霞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圆房;孙建军见她不情不愿,也没有继续强迫她。

一个星期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当孙建军满怀期待准备发生点什么时,金红霞还是不愿意,这下让孙建军摸不着头脑了,他不知道自己到底做错了什么,才会这么招人厌;谈着谈着,金红霞突然发火了,一口一口的说孙建军不尊重自己。

看着金红霞委屈的样子,孙建军又心软了,此后两年,孙建军和金红霞都是有名无实,每次提出发生关系,金红霞都会有各种各样的借口,金家逢年过节也不在跟金家来往,金家的态度,孙建军觉得上当受骗了。

可他们骗了什么呢?彩礼、车房都在合理范围,金家还陪嫁了一笔嫁妆,如果说骗彩礼,他是万万不会相信,就他满肚子疑惑时,金红霞以分居两年为由竟然向法院起诉离婚。

经法院审理,两人的婚姻感情尚可,驳回金红霞的诉讼请求。

闪婚、不洞房、又在两年后离婚,这简直就像是提前安排好的一样,孙建军四处打听,无意中让他发现了金家拆迁一事,这下他终于明白一切,自己从始至终都是金家的工具,金红霞从未真心实意的想跟自己过日子,他越想越生气,越想越不甘心。

2010年6月14日孙建军喝了不少酒,回家的路上他也在想这件事,要是就这样离了婚,那岂不是便宜了金家,他决定报复妻子,就算是两人离婚,他也要做点什么。

孙建军在妻子公司楼下蹲守,当他看到金红霞强行将其拉上了出租车,带到了临时住处,不管金红霞说什么,他都不想听,在酒精的刺激下,强行发现了关系,两年的屈辱在这一刻全都发泄出来。

当孙建军心满意足时,金红霞却报了警,警方以涉嫌QJ罪将其刑事拘留。

孙建军则认为两人是夫妻,发生关系是天经地义,不构成QJ罪,那么婚内QJ,属于QJ罪吗?

《刑法》对QJ罪的定义为:违背被害人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或伤害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构成QJ罪。

暴力、胁迫、伤害只是客观上的行为,主观意志表现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不管是结婚还是非结婚,只要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就构成QJ罪。

根据《刑法》规定:犯QJ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经法院审理认为,孙建军构成QJ罪,但考虑到孙建军与妻子结婚两年未进行“夫妻生活”,其主观恶性较小,情节也不算严重,经思想教育后,孙建军认罪悔罪态度良好,适用于缓刑。

最终以QJ罪,判处孙建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刑事案件结束后,孙建军和金红霞也正式离婚,两人并没有什么婚内财产,也没有孩子,感情也已破裂,离婚案并没有太多的纠纷。

然而回顾本案,除了满纸荒唐外,还有道不尽的悲剧,金红霞为了拆迁款放弃了婚姻和两年的青春,换来的却是更是的伤害。

孙建军一心一意对金红霞,两年时间内,他都没有强迫过他,直到被逼上绝路,悲剧因此发生,婚姻的本质或许是交换,当时感情不能以金钱衡量,否则只会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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