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与2少女性交还生子 遭判4月刑期「不可缓刑、减刑」
基隆市一名身为职业军人的蔡姓男子,于2021年间陆续与两名未满16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其中一名少女更生下一女,蔡男被各判有期徒刑2月,因为一犯再犯,法院不予减刑及宣告缓刑。(徐佑升摄)
基隆市一名身为职业军人的蔡姓男子,于2021年间陆续与两名未满16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其中一名少女更生下一女,蔡男被判处有期徒刑2月,不过另名少女为蔡男求情后,法官也一样判2月,而蔡男律师想请求法官减刑并宣告缓刑。但法官认为,蔡男前案已让被害少女生下1女,后案并无悯恕条件及宣告缓刑理由,故不予减刑及宣告缓刑。全案可上诉。
检警调查指出,案发当时具有军人身分的21岁蔡姓男子,竟与未满16岁少女发生性关系。检察官侦讯蔡男后,依涉犯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将他起诉。
法院审理时,认为蔡男案发时身为现役军人,也知少女未满16岁,对性知识及性自主能力未臻成熟,仍发生性行为,对其身心健康与人格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实属不该。
但法院考量蔡男并未违反被害少女意愿,且少女也表示不愿提出告诉,加上坦承犯行、态度良好,故只判处他有期徒刑2月。
而蔡男委任的辩护律师则希望能够帮蔡男减刑,主张因为被害少女表示不愿提出告诉,且当事人犯后态度良好,也希望法官依依刑法第59条酌减其刑,并给予缓刑。
但法官却查出,蔡男早在先前已经犯下相同案件,且前案少女已为其生下一女,加上他触犯公共危险案件缓刑付保护管束执行中,如今又再度触法,无情堪悯恕情形,无再减刑必要,不符宣告缓刑条件,维持原判决,全案可上诉。